1995年11月3日凌晨2时,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公安局刑警队接到回车乡徒沟村治安主任刘发展的电话报案:该村阳庄组村民李铁头和李黑女夫妻二人被杀死在自己的家中。
今日的西峡县公安局大楼
接报后南阳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别占军副局长和刑警队朱建华队长迅速带着刑警队的刑侦、技术人员和法医驱车在一个小时后赶到现场并立即开展侦破工作。
在经过将近三个小时的勘查后,侦查和技术人员以及法医们将各自的勘查、走访和尸检结果汇总在一起并充分讨论后,达成了如下共识:
1、本案的性质是故意杀人犯罪;
2、案犯应该是本地人或者当夜在阳庄组借宿的外地人;
3、法医尸检发现,两名死者身上总共被砍了56刀,刀伤分布杂乱,判断凶手要么和死者有深仇大恨,要么凶手有精神问题;
4、现场有大量喷溅型血迹,因此犯罪分子的衣裤上可能会沾附上死者的血迹。
为此,现场成立了以朱建华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负责侦破此案,并划定以阳庄组为中心、辐射周边村组的侦查范围,要求查明以下六点问题:
1、对李铁头、李黑女夫妻二人的社会关系进行梳理,查找报复杀人的线索;
2、走访熟悉李铁头、李黑女夫妻的群众,了解李家的经济状况,看是否有图财害命的可能性;
3、对李铁头、李黑女夫妻的生活作风进行了解,排查是否有奸情杀人的可能性;
4、调查案发当天李铁头一家的活动情况,排查阳庄组村民当夜的活动情况以及有无外地人员留宿,从中发现线索;
5、向群众适当公布案情,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
6、将警力连同村中的民兵和治安积极分子分为几个小组,以案发现场为中心扩大勘查范围,寻找凶器和其它物证,确定犯罪分子的逃跑路线。
经查实,时年61岁的李铁头和时年62岁的李黑女夫妻二人为人老实、正派并待人随和,从不与人结怨,也没有任何作风上的不正当记录,家境也比较贫穷,没有啥可以值得一抢的财物。两人有一个儿子李军伟,系李黑女和前夫所生,有过精神病史,但已经许久不发作。李铁头之前曾因为李军伟在干农活方面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而经常斥责他不勤快,因此李军伟和李铁头这对继父继子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
老照片,下社区走访的民警
经了解,11月2日白天,李军伟一直在地里头犁地直到天黑,这让周围的人很是纳闷,因为从来没看到李军伟这么勤快过,吃过晚饭后,李军伟和母亲李黑女先睡了,而李铁头则一个人到邻居杨书定家看电视一直看到22时过后才回家。当夜李铁头家只有李铁头、李黑女和李军伟三人,并没有外人进入过。11月3日0时刚过不久,李军伟光着身子只穿着一条裤衩到邻居家喊人,称李铁头和李黑女被人杀了。
根据李军伟的自述,李铁头回家睡下后,他起床解手,听见菜地里有猪啃菜的声响,他就出屋去菜地里将猪撵走,再去上了厕所回来后就发现母亲和继父被人杀了,中间仅隔着十几分钟。
侦查员当时就对李军伟的自述提出了质疑,因为厕所、房屋和菜地的彼此距离都不远,犯罪分子连杀两人,而李军伟自述没有听到屋里有任何动静,这与常理不符,于是觉得李军伟身上的嫌疑是最大的。
朱建华队长因此命令侦查员对李军伟的身体进行仔细检查,结果在他的背部发现了一滴麦粒大小的喷溅状血点,经化验血型为O型,和李铁头的血型一致;同时技术人员还在现场的房门上提取到了一枚血指纹,经比对是李军伟右手食指指纹。
11月3日11时42分,在外围现场勘查的搜索组在李家房后60米处的半坡上发现一只破旧的玉米笼,在笼内发现一条带血的秋裤和一把沾血的菜刀。
14时10分,李铁头的妹妹李玉娥辨认出这把菜刀是李军伟在11月1日买的;那条秋裤则被认出是李军伟平时经常穿的,秋裤上面的喷溅状血迹经化验的血型分别和李铁头、李黑女的血型一致。然而李军伟对此采取了既不否认也不承认,以沉默应对的“装死”态度。
14时15分,李铁头的邻居马瑞英反映:11月2日夜里她曾听到李黑女的呼救声:“你别招我呀!”
某电视剧中张国立饰演的警察形象
调查至此,专案组认为虽然李军伟以沉默“装死”,但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刑法原则,有充分证据证明杀害李铁头、李黑女的凶手就是李军伟。证据如下:
1、李铁头、李黑女夫妻家境贫穷,和邻里没有经济纠葛,没有图财害命的动机,可以排除外人图财害命的可能性。
2、李铁头、李黑女夫妻为人随和,与世无争,并没有外人仇家,因此报复杀人的可能也被排除。
3、李铁头、李黑女夫妻一辈子为人正派,没有什么花边新闻,因此奸情杀人的可能性也能排除。
4、根据李军伟的自述,当夜解手的时候听见距离院子200米远的菜地里有猪啃菜的声音,于是就去撵猪,回来发现父母被害。而邻居马瑞英反映就在差不多的时候听到了李黑女的呼救声。如果李军伟所说的属实,那么他既然能听见距离现场200米远菜地里的猪啃菜的声音,为什么听不见李黑女的呼救声?这明显和常理是不符的。
5、经现场勘查,李铁头当时赤身裸体(李铁头有裸睡的习惯)躺在地上,身下有大量血泊,现场有大量搏斗痕迹。且如果是外人作案,他要入室连杀两人,还和李铁头发生搏斗,还没有被李军伟发现,这在短短十几分钟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
6、李军伟背部的喷溅型血点经检验不是他本人的血型,而和死者李铁头的血型一致,喷溅型血点只能在案发现场形成,说明李铁头、李黑女被害时李军伟就在现场。
7、李军伟自称在发现其父母被害后没有触摸过尸体,但是技术人员在房门的门栓上发现了李军伟留下的血指纹,其血型和李铁头的血型一致,说明李军伟在开门出去的时候手上是沾了李铁头的血的,这和他所说的没有触摸过尸体的叙述前后矛盾。
8、发现血衣和菜刀的地点距离李军伟的住屋只有60米的距离,李军伟熟悉周围环境,平时所穿的红色秋裤又不知去向。可以推断带血的秋裤和菜刀应该是李军伟所藏,血衣上的多处喷溅状血点经检验和李铁头、李黑女夫妇的血型一致,故可以推断李军伟在父母被杀的过程中在场、且穿着这条红色秋裤。
9、提取到的菜刀表面发现微弱血迹,且有两处缺口,菜刀的规格和尸体刀伤形成的情况相符合,故可认定这把刀就是杀人凶器,和血衣一起被李军伟抛弃。
10、现场提取的菜刀经李军伟的姑姑李玉娥辨认,系李军伟在案发前半个月所买。
11、李军伟身上遗留血点的部位是他自己的手触及不到的部位,而其秋裤上有血迹,但其身上其他部位没有血迹,鉴于李军伟住屋的门对着一条小河,显然他在案发后对凶器和身体进行过清洗,但由于自己一人清洗,所以留下了双手无法触及到的部位上的血点。血点呈喷溅状,且和李铁头的血型一致,因此符合李军伟在作案后清洗身体遗留血迹的特征。
12、李铁头经常训斥李军伟懒惰,加上李铁头并非李军伟的亲生父亲,因此推测案发当夜李军伟和李铁头又因为旧怨发生纠纷,导致李军伟恼怒杀人。
11月5日,专案组以故意杀人罪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批捕李军伟,同时聘请南阳市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李军伟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为:李军伟有限定责任能力性的精神分裂症。
90年代抓获犯罪分子的民警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刑一科科长郝笑天在仔细研究了多达200页的卷宗后得出了自己的判断:从证据上看,李军伟杀人是属实的。然而有一条无法解释:就是李军伟即便和李铁头积怨很深,但他和他亲生母亲李黑女感情还是可以的,他为什么连李黑女一并杀害?然而李军伟自被公安机关控制以来,就只字不说,连自己姓名都拒绝回答。他为什么这么不配合?到底是存在侥幸心理?还是认为不交代就能逃避打击?
11月6日8时,郝笑天带着卷宗来到县收审站提审李军伟,然而任凭郝笑天问什么问题,李军伟就是一句话都不说。为了证明李军伟不是哑巴,也没有表达障碍,郝笑天故意对他说:“李军伟,你姑姑来看你,给你送钱来了!”
李军伟果然上当:“我姑?在哪儿?”
但很快他意识到他被郝笑天耍了,就算他姑姑给他送钱,他在收审站又怎么能用得上?于是李军伟恶狠狠的瞪了郝笑天一眼后又一言不发了。在郝笑天和李军伟第一次见面的四个小时内,李军伟总共就说过“我姑?在哪儿”这一句话。
尽管如此,郝笑天科长认为,公安机关提供了大量能证明李铁头、李黑女被害时李军伟在场的确凿证据,且提取程序严谨合规合法,而李军伟虽有精神分裂症,但依然系有限定责任能力,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在11月7日做出决定:批准逮捕李军伟。
然而在随后的审讯中,无论西峡县公安局预审股的预审员们怎么问,李军伟都不吐只言片语,完全以沉默应对。其后,预审股的干警们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核,认为准确无误,于是将卷宗全部移交给南阳市人民检察院。1996年3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李军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南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阳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员在提审李军伟时又遇到同样的问题——一言不发。于是只好又对证据再度进行复核调查,也认为证据充分确凿,终于定在1996年8月2日在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军伟故意杀人案。
8月2日当天,西峡县人民法院内座无虚席。审判开始后,审判长依照程序询问被告李军伟的基本情况以作法庭调查,然而李军伟始终闭口不语。随后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指控被告人李军伟在1995年11月3日凌晨在自家中用菜刀砍死其继父李铁头、生母李黑女后伪造现场,妄图逃脱刑责,犯有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0年代公诉人席位上的检察官
在法庭辩论中,李军伟的援助律师和公诉人之间有如下的唇枪舌剑(下面以“控”代表公诉方,“辩”代表被告方律师,“审”代表审判长)——
辩:“在公安、检察机关询问中没有任何可以证明李军伟有罪的供述,故请求本案法官传证人马瑞英出庭作证。”
审:“同意被告律师的请求,传李军伟的邻居马瑞英出庭。”
90年代出庭的法官
辩:“证人马瑞英,请你将案发过程再叙述一遍。”
马:“1995年11月2日夜约23时,我突然听到邻居李军伟之母李黑女的呼叫声:‘你别来招我呀’,后来就没有听到什么声响。后来在11月3日0点多听到邻居李军伟说他父母被人杀死在屋内。”
辩:“你家距离李军伟家有多远?你的听力平时如何?”
马:“我们两家距离约200多米,我无病不聋,听力正常。”
辩:“你确切地听到是李黑女呼叫吗?”
马:“是的,我可以确定。”
辩:“即便证人当夜听到邻居李黑女的呼叫声也不足以证实杀害李黑女、李铁头的凶手就是李军伟……”
老照片,为群众做法律咨询的律师
控:“根据被告李军伟当时对邻居的自述:当夜22时多他起身上厕所时,听到距离院子100~200米远的菜地里有猪啃菜的声音,他去撵猪。而李黑女的呼叫恰恰发生在此时,且李军伟在厕所里既然能听到100~200米远的地方有猪啃菜的声音,那么他应该也能听到其母亲在此时的呼叫声。但是李军伟一再陈述当时他没有听见任何喊叫和响动,这和事实相矛盾。其次在李军伟去撵猪的时候李铁头和李黑女尚未遇害,而200米远的距离李军伟往返最多只要十几分钟,何况10月夜里天气寒冷,一般人没有穿外衣是不愿在户外久留的,而犯罪分子在这十几分钟能从容进入室内,在和死者李铁头搏斗并砍了两名死者56刀将人杀死后逃跑,还没被返回的李军伟发现,显然是不可能的。”
辩:“那也不能证明杀人的就是李军伟。”
控:“请听我继续讲下去,最直接的证据是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从李军伟的背部他自己的手够不到的地方提取了一滴新鲜的喷溅状血点,经法医检验为O型血,与李军伟本人的AB型血不符,而与其继父李铁头的血型相符。众所周知,喷溅状血迹只能在案发现场的案发当时才可能形成。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李铁头被害的时候,李军伟就在现场。而且李黑女的叫喊:‘你别招我呀’,反过来表明你可‘招’他而别来招‘我’,屋内当时只有三个人,没有第四个人的痕迹,‘他’即李铁头,而在杀人当时受害人在极度惊恐中用‘你’‘他’足以证明这是熟人作案,更能证明凶手就是李军伟。”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询问材料证明:当时李军伟称他撵猪回来时发现父母遇害后就没有触摸过尸体,可公安机关的技术人员在李铁头家堂屋门的门栓上提取到一枚血指纹,经鉴定系李军伟右手食指留下的指纹。经法医对血指纹的血迹血型鉴定为O型,此血痕不符合出去后回来摸门栓形成,而是李军伟在开门出去之前手上就已经沾有其继父李铁头的血才会造成这种情况的出现。”
“而且,公安机关在李军伟家屋后的玉米杆笼中发现了凶器和血衣,血衣上有多处喷溅状血迹,经检验分别和李铁头和李黑女的血型一致;而菜刀上也检出微弱血迹反映,有新鲜的两处缺口。根据邻居一致辨认,玉米杆笼中的血衣就是李军伟日常所穿的红色秋裤;而菜刀经李军伟的姑姑李玉娥辨认,系案发前半个月李军伟所购买。故此,公诉方完全可以认定,李军伟就是杀死李铁头、李黑女的凶手,证据充分。”
辩:“请问,李军伟杀死他父母的动机是什么?即便他和李铁头有旧怨,但为什么连他的亲生母亲李黑女一起杀死?”
控:“公诉方请求证人李玉娥出庭作证。”
审:“同意请求,传证人李玉娥出庭。”
李:“这把刀是案发前半个月李军伟买的,当时他来我家时我亲眼看见了这把刀,还问他买刀干嘛,他说有用的。”
辩:“你能确定是这把刀吗?类似的刀有很多。”
李:“我能确定,刀上让李军伟弄了记号,我知道。”
控(出示装在物证袋里的刀):“是这把刀吗?”
李(反复看后):“是这把刀!”
控:“公诉方请求证人杨书定出庭作证。”
审:“同意请求,传证人杨书定出庭。”
杨:“当夜李铁头是20时多一点到我家看电视的,22时左右离开的,平时他经常来我家看电视,有时李军伟也来,但当夜李军伟没有来。”
控:“据调查,李军伟系李黑女和前夫所生,不是李铁头亲生儿子,平时不勤快,好吃懒做不干活,李铁头经常训斥他,故积怨甚深。李铁头当夜22时多从邻居杨书定家看完电视回家后,可能又训斥了李军伟,恼羞成怒的李军伟遂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杀死李铁头。其母李黑女发现后,李军伟遂杀人灭口。其后,李军伟开门出去将血衣脱下,到门前河里洗了身子,又把刀洗了,然后把刀和血衣藏在房后的余米笼中。因为当时是李军伟自己一个人洗身子,所以其背部那处喷溅状血迹自然无法洗掉,这些都可以从现场勘查、血衣和凶器上反映出来,铁证如山,不容置疑!”
辩:“据我调查,李军伟有精神病,属无行为能力人,故即使凶手是他,按照我国《刑法》第15条之规定,也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控:“辩护人在偷换概念,经南阳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军伟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确系有限定责任能力性的精神分裂症,具有有限责任行为能力。且经走访得知,李军伟已经许久没有发病,而作案当时李军伟在杀人后到河中洗身体,洗凶器;又将血衣和凶器藏匿,然后伪造现场,向民警作伪证。以上均足以证明在凶案发生时,李军伟是有行为责任能力的,故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当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又询问李军伟“对检察机关指控你杀死你父母的犯罪证据是否有异议”?一连问了三遍,李军伟始终耷拉着脑袋,闭口不语。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
半个小时后,法庭重新开庭,审判长宣布:“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正确,使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被告人李军伟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结合其因患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32条之规定……判处故意杀人犯李军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军伟,你是否上诉?”
90年代的审判长
李军伟只是抬头看了一眼审判长,依旧没有做声,此举被视为默认放弃上诉。至此,这起罪犯没有一句口供的杀人案的侦办和审讯宣告终结。
1996年10月10日,李军伟被押往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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