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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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为了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目的而产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起诉其配偶,离婚后还能执行其配偶财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厉明法与刘桂萍及王永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中明确: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人)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中也明确:即使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但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在最初的诉讼中没有将配偶列为被告并经过法院判决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执行阶段不能直接对配偶的财产进行执行。

综上,夫妻共同债务未起诉其配偶的情况下,不能执行其配偶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离婚的,因为财产已经分割,配偶名下财产均为个人财产,因此不能被执行。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如果要最大化的保护自己权益,应将债务人和其配偶均列为被告,并提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形成的原因、用途、债务人与配偶之间的经济往来等)来证明债务未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在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即使对方离婚,也能执行其配偶离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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