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重庆南川南平镇“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月20日20时46分许,黄*驾驶渝A***2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川区南平镇兴业路红峰村*组**号路段,追尾撞击路边停放的皖C***38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空载拖挂平板挂车(皖C***1挂),造成渝A***21号小车内4人死亡,2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认定重庆南川南平镇“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下是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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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川南平镇“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渝A***21,车辆类型: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大众牌;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4人;使用性质:非营运;登记所有人:黄*康。

2.皖C***38,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所有人:五河县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安徽省蚌埠县华芳国际小区壹号楼*号。

3.皖C***1挂,车辆类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衢龙牌;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所有人: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闸桥路。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黄*,男,汉族,28岁,交通方式:驾驶渝A***21小型轿车

2.张*,男,汉族,47岁,户籍登记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东刘集镇前梁村*号;交通方式:驾驶皖C***38(皖C***1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皖C***38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属单位。

(四)事故车辆出行目的及轨迹情况。

1.渝AG0221号小型轿车。

2024年1月20日20时44分,黄*驾驶渝AG0221小型轿车搭载黄*波、杨*文、邹*忠从黄*家中(南川区南平镇红锋村*组*号)出发,沿红锋村路段行驶行经南平派出所。20时45分,车辆行驶至南川区红锋村3组35号丁字路口转盘处,车辆右转驶入兴业路往南平工业园区方向直行。20时46分,当车辆行驶至事发地碰撞皖C***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左侧发生事故,全程行驶约846m。(渝A***21号小型轿车路线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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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皖C***38/皖C***1挂重型半挂汽车列车。

2024年1月20日19时41分,张*驾驶皖C***38/皖C***1挂重型半挂汽车列车(空车状态)在万盛区青年高速收费站上道驶往南川区南平镇。20时12分,张*驾车到达南平服务区休息。20时34分,张*驾车从南平服务区出发往南平高速收费站行驶。20时38分,张*驾车从南平高速收费站下道,沿红锋村路段行驶行经南川区红锋村*组*号丁字路口转盘处,车辆直行驶入兴业路往南平工业园区方向。20时40分,车辆行驶至事发地停靠于道路右侧熄火加水。20时46分,黄*驾驶渝A***21小型轿车碰撞停驶的皖C***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左侧发生事故,全程行驶约36Km。(皖C***38/皖C***1挂重型半挂汽车列车路线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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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0日20时46分许,黄*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G0221黑色大众小轿车,搭乘黄*波、杨*文、邹*忠从南川区南平镇红锋村*组*号出发,向南平工业园区方向行驶,至南川区南平镇兴业路红锋村*组*号路段时,与张*驾驶的停放在道路上的皖C***38/皖C***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黄*当场死亡,渝A***21小型客车的乘车人黄*波、杨*文、邹*忠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检验鉴定情况。

2.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乙醇)〔2024〕30560号检验报告证实: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属于醉驾行为。

3.毒检鉴定意见。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黄*血液中未检出06-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5.车速鉴定。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43号鉴定意见:渝A***21小型轿车在事发时进入监控视频的行驶速度应为86Km/h,涉事路段限速50Km/h,属于超速驾驶行为。

6.综合痕迹分析鉴定。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4〕痕综鉴字68号鉴定意见:依据视频资料、车辆勘查及渝A***21号小型轿车气囊ECU数据分析可得:

(1)渝A***21号小型轿车右转弯驶入事故路段后,持续加油行驶,未采取制动措施。且事发时渝A***21号小型轿车正、副驾驶位及后排左、右乘客应均未系安全带。

(2)停驶的皖C***6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处于斜向骑压往南平工业园区方向右侧与中间行车道分界线的状态,且其后下部防护杠尺寸及两端外侧边缘未倒圆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七)事故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川区兴业路(原工业大道)红锋村1组15号路段,沥青路面,路表完好干燥。兴业路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2019年11月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全长约为1587m,道路性质为城市道路。南往南平工业园区方向,北往南平高速路口方向,垂直坡度2.96%,双向6车道,设有中心金属隔离护栏,道路全宽22m,每条车道宽度为3.45m。道路限速50km/h,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物,道路两侧均有路灯但未开启路灯照明。

事发时为夜晚,天气晴,无路灯照明。经查,事发点近三年未发生亡人事故,该路段不属于事故多发路段。(事发后第二日白天路段概貌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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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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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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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三、事故原因分析

驾驶人黄*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限速50Km/h道路上以86Km/h行驶速度超速行驶,疏于观察致使所驾车辆碰撞停驶车辆尾部,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人张*违反禁令标志将车辆临时停放在行车道,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经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4年3月2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900120240000006号)认定,黄*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兴远运输公司,调查组结合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对涉事驾驶员入职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培训、车辆GPS定位系统管理、安全隐患排查、运输证审核等方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调查中发现涉事货车后下部防护及轮胎花纹不符合技术标准;兴远运输公司共有89台牵引车,但该公司未按照要求设置专职监控人员,也未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等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黄*,渝A***21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张*,兴远运输公司皖C***3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违反禁令标志将车辆临时停放在行车道,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6]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兴远运输公司,皖C***38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属单位。本案中虽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但经调查组核实,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涉事货车后下部防护及轮胎花纹不符合技术标准;兴远运输公司共有89台牵引车,但该公司未按照要求设置专职监控人员,也未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兴远运输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五河县交通运输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信息来源:重庆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