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为缔结婚姻关系,刘某向张某支付彩礼31800元。双方于2023年2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3年3月刘某为张某购买三金(价值20150元),双方未举行婚礼,刘某、张某均认可双方未共同生活。
刘某、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于2023年5月开始多次协商协议离婚事宜。因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及返还彩礼和三金。
【法院审理】
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两人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 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
关于彩礼返还数额,刘某给付31800元彩礼是为了与张某缔结婚姻关系,并长期稳定的在一起共同生活。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并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张某应返还刘某彩礼31800元。关于三金,本院认为,三金购置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了便于履行和执行,张某返还刘某三金购置价的一半即10075元为宜。故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及三金折价款共计41875元。
【法官提醒】
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重要基础。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且自双方登记结婚至协商离婚事宜仅两月余,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另一方同意离婚的,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男女双方应该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做出选择时更应慎重考虑,多深入,多了解,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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