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近日,广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广东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对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的注册管理、交易机制、准入条件、交易种类、以及组织管理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方案》将虚拟电厂定义为:是指依托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等机构,通过新一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等技术,实现需求侧资源的聚合、协调优化,形成规模化调节能力,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方案》将虚拟电厂分为两类:为负荷类虚拟电厂、发电类虚拟电厂。其中,负荷类虚拟电厂包括日前响应型虚拟电厂、小时响应型虚拟电厂、直控型虚拟电厂。
《方案》明确,参与电能量市场的虚拟电厂,需大于1MW/1h,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厂,需大于5MW/1h。
《方案》明确,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聚合负荷类虚拟电厂资源,形成负荷类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建立虚拟电厂常态化参与灵活避峰、填谷需求响应交易机制,支持全省、地区等多场景的交易和调用。
《方案》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注册时应明确其虚拟电厂类型,同一运营商可同时申请负荷类虚拟电厂、发电类虚拟电厂。
负荷型虚拟电厂,聚合用户侧储能等,与电力用户作为整体,以电力用户身份办理市场注册,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电户号。
发电类虚拟电厂,聚合独立储能等,以发电项目为交易单元办理市场注册,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电户号。
《方案》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注册后,根据电能量、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不同交易品种的要求,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与具有需求侧资源的电力用户、分布式发电企业分别签订资源代理合同,约定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调控设备、调节方式、响应预通知时间、安全责任、经济责任、电能量交易价格、需求响应或辅助服务交易收益分成、考核分摊等相关事项。同一类合同存续期内,同一电力用户、分布式发电企业只能与一家虚拟电厂运营商确立聚合关系。
虚拟电厂默认需参与需求响应交易。选择以虚拟电厂聚合方式参与非电能量市场交易品种(包括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的电力用户,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的聚合关系可与该用户的电能量零售代理关系不一致。其中,电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的聚合关系应与电力用户的需求响应代理关系保持一致。选择以虚拟电厂聚合方式参与电能量交易、或包括电能量交易在内的多种交易品种的电力用户,其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的聚合关系必须与该用户的电能量零售代理关系保持一致。
《方案》要求,虚拟电厂按所在节点报量报价,全电量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出清。其中,负荷类虚拟电厂需申报24小时的分时用电量、价格信息和用电需求上下限,其中具备调节能力时段的用电需求上下限之差需符合准入核定的调节能力;发电类虚拟电厂需申报96点短期/超短期功率预测曲线、量价信息。
日前响应型、小时响应型虚拟电厂仅参与日前市场优化出清,直控型虚拟电厂、发电类虚拟电厂需同时参与日前、实时市场优化出清,另外,在全省启动日前邀约求响应期间,负荷类虚拟电厂需优先参与需求响应。
《方案》还要求,研究探索直控型虚拟电厂竞争性配置交易和相关补偿机制,组织建设广东省虚拟电厂管理技术支撑系统,全面接入广东省各类虚拟电厂,并实现与广东电力交易系统的互联互通。
作者:储观 来源:数字储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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