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大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我们提供了便捷、多样的购物选择。近日,秀峰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纠纷案件,当消费者满心期待地等待着心仪商品的到来,却遭遇商家因市场价格波动而拦截货物毁约时,消费者能否主张经济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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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7日,吴女士在拼多多购物平台某店铺内购买了一件显卡,该商品标价为12,800元,扣除优惠后,吴女士实际支付购物款12,693.80元。
订单确认后,商家于次日发出顺丰快递。然而,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该商品价格暴涨,于是商家在商品运输途中通过修改收件人及收件人地址的方式将该包裹拦截退回。尽管吴女士多次催促交付商品,但商家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吴女士无法收货。
2023年10月27日,该商品货款由拼多多购物平台退还给吴女士,同日,该店铺内显示同一显卡在售价格为19,494元。
吴女士认为商家拒不发货构成违约,应赔偿其损失,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吴女士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在店铺下单购买案涉商品,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未履行交付商品的合同义务,应赔偿给吴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商家的违约行为导致吴女士无法以12,693.8元价格购买案涉商品,从案涉商品的销售情况来看,该商品在吴女士下单后价格大幅增长,由此给吴女士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参考该店铺2023年10月27日相同产品售价,吴女士主张损失的3808.14元,未超过商品涨幅差价,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赔偿吴女士3,808.14元。
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商家通过在平台发布链接的方式对外发出要约,买家通过下单付款的方式作出承诺,买家支付了货款,商家则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履行按时交货的义务。结合本案,商家虽然已经将货物发出,但却将货物拦截退回,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吴女士,所以商家实际上并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应当对其违约行为负责,物价上涨造成吴女士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在网络购物中,对于买家来说,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进行交易是减少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卖家而言,一旦交易达成,就应该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因外部因素的变化单方面毁约。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应当增强法治观念,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安全的网络购物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秀 峰 法 院
作 者:张潇月 黄燕琳
编 辑:黄燕琳
二 审:黄 强
终 审:蒋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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