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吴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和北京市石景山区 X 号房屋,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并且要求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归原告所有,对于超出其应继承份额的部分,原告愿意按照市场价向被告支付折价款。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是同父异母的姐妹关系。1958 年,被继承人郑强与吴斌结婚,婚后育有原告和郑琳。1961 年,郑强与吴斌离婚。1978 年,郑强与李娟再婚,育有一女郑瑶,后于 1982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此后郑强未再结婚。2020 年 6 月 14 日,郑强去世。案涉的两套房产是郑强于 1998 年按成本价购买的房产。由于原、被告未能就诉争房屋的继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对诉争房屋进行继承分割。
(二)被告答辩
1. 郑琳辩称
- 吴斌与郑强婚内育有郑琳,二人离婚后育有吴悦,吴悦由吴斌抚养。
- 对于原告方提及吴斌确认放弃其遗产份额一事,庭前已收到书面材料,对此无异议。
- 针对原告方称郑琳霸占财产一说,严正声明其不属实。郑强去世前长期由郑琳和郑瑶照顾,共同生活期间有谈话并制作了简单的录音遗嘱,遗嘱明确提到将西城区房子留给长女郑琳。因此,不认可是法定继承纠纷,认为应按照遗嘱继承,尊重郑强生前意见进行分割。同时指出,吴悦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不合理,此案件吴悦起诉是法定继承纠纷,属于确认之诉,法院仅需确认遗产份额,而吴悦的财产分配方案属于请求之诉,二者是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同时审理。
2. 郑瑶辩称
如果遗嘱合法,尊重遗嘱,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若遗嘱不合法,则要求法定继承,并主张继承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房子。
(三)法院查明情况
1. 郑强与吴斌于 1958 年结婚,1959 年 7 月 2 日生育郑琳,1961 年 5 月 26 日生育吴悦,1961 年 4 月 24 日双方离婚。郑强与李娟于 1979 年 4 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郑瑶,1982 年 7 月 26 日离婚,当时郑瑶仅 2 岁,由郑强自行抚养。2020 年 6 月 14 日郑强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
2.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和北京市石景山区二号房屋为郑强的财产。购买上述两套房屋时,郑强使用了前妻吴斌的工龄,吴斌表示放弃上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权益,由吴悦、郑琳及郑瑶平均处理。
3. 2020 年 5 月 2 日郑强立有遗嘱,内容如下:
- 本人去世后,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的房产一处以及内部装修和物品由郑琳个人继承。
- 本人去世后,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二号的房产一处以及内部装修和物品由郑瑶个人继承。遗嘱人:捺印,见证人:肖俊、郑慧,日期:2020 年 5 月 2 日。该遗嘱部分内容由肖俊书写,部分由郑琳女儿打印,郑强按手印。同时郑琳提交了签字时的录音,但原告对录音不予认可。庭审中郑琳明确表示此遗嘱为代书遗嘱。
4. 肖俊出庭作证,称其是郑慧的丈夫,郑慧是郑强的妹妹,双方关系良好。去郑强家做客时,郑强表示西城房子归郑琳,石景山房子归郑瑶,这是其真实意思。录音后由郑琳孙女打印遗嘱,自己填写相应内容,因郑强写字困难只留手印。遗嘱手写内容包括日期是自己写的,自己签了字,郑慧的字是她本人签的。原告不认可肖俊的证人证言,郑琳认可,郑瑶表示第一次见到证人,无法判断其证言真伪。法院认可肖俊的证言。
5. 郑琳提交居住证明及邻居于德坤等证言,欲证明与郑强一起居住。吴悦和郑瑶均不认可其真实性,吴悦认为郑强生前居住在西城区房屋中,邻居证言与本案关联不大且证人未出庭。郑瑶认为只能说明在该时间在此居住。法院认可居住证明真实性,但因证人未到庭,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
6. 2019 年 4 月之后郑琳将郑强接走共同生活,郑强去世后,丧葬事宜由郑琳处理。
7. 经评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价值 635.35 万元;北京市石景山区二号房屋价值 224.71 万元。
(四)裁判结果
1.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由郑琳继承;郑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郑瑶、吴悦房屋折价款各 2000000 元。
2. 北京市石景山区二号房屋由郑瑶继承;郑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郑琳、吴悦房屋折价款各 749000 元。
3. 驳回吴悦、郑琳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问题
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严格的法定形式,即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本案中,郑琳提交的郑强的代书遗嘱存在明显问题。遗嘱部分内容由郑琳女儿打印,部分由肖俊代写,这种形式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
从遗嘱形成过程来看,法律要求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应是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然而在本案中,代书人之一是肖俊,另一位遗嘱撰写人是郑琳之女,二者代书行为并非在同一时间进行。而且,肖俊证言表明当时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较为复杂,他表示该遗嘱是录音遗嘱,但未能充分证明郑琳所提交代书遗嘱的合法性。综合来看,郑琳提交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二)遗产继承方式
由于遗嘱无效,故被继承人之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郑琳提出其照顾老人较多,要求多分遗产,并提交了居住证明及书面证言。虽然吴悦及郑瑶对此不予认可,但法院结合郑琳在2019 年 4 月之后与郑强共同生活的情节,认定郑琳与老人共同居住,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对其多分遗产的主张予以考虑。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为原、被告三人,故争议房产应当由三人继承。考虑到郑琳现居住在西城房产中,郑瑶居住在石景山房产中,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做出了西城房屋判归郑琳继承、石景山房产判归郑瑶继承,二人支付吴悦相应房屋折价款的判决。
三、办案心得
(一)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
在处理此类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相关法律规定是关键。作为律师,必须深入研究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清晰地向法庭阐述遗嘱不符合规定之处。对每一个细节,如见证人资格、遗嘱书写与签名的规范等,都要有精准的理解和运用,这是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基础。
(二)证据的收集与辨析
证据在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对于各方提交的证据,需要仔细分析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比如,对于郑琳提交的居住证明、证人证言以及遗嘱相关证据,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同时,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要善于发现其中的漏洞和可反驳之处。像在本案中,针对原告对某些证据的不认可,要合理分析并引导法庭对证据的采信。
(三)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挖掘
除了关注书面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也不可或缺。深入挖掘郑琳照顾老人的实际情况,如共同生活的时间、丧葬处理等细节,有助于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益。这些事实能够与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向法庭展示出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案件全貌。
总之,在办理此类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件时,需要从法律条文、证据和案件事实等多个维度入手,精心准备,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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