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裁判文书显示,2023年11月,新疆银行因监管统计报表数据严重错报漏报被罚款130万元,时任执行董事何某被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何某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乌鲁木齐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新疆监管局,裁判文书中所提何某为新疆银行时任执行董事何某杰,其对新疆银行监管统计报表数据严重错报漏报事项负有责任。
数据严重错报漏报,原监管部门老将被罚
新疆监管局于2020年11月对新疆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行存在监管统计报表数据严重错报漏报的情况,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2020年12月30日,新疆监管局对新疆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立案。2023年12月5日,新疆监管局向何某杰送达新金监罚决字(202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疆银行时任执行董事何某杰处以警告和6万元罚款。
何某杰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何某杰的诉讼请求。何某杰再次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某杰上诉称,新疆监管局的证据不足,对其个人责任的认定系主观臆断,适用法律错误,且处罚程序违法。何某杰认为新疆监管局混淆了“负有责任”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概念,并指出新疆监管局的处罚程序违反了90天期限规定。
新疆监管局答辩称,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准确。新疆监管局指出,何某杰作为时任执行董事,分管客户风险统计报表报送牵头部门,对该行客户风险统计部门报表数据严重错报、漏报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不服判决两次上诉,均被驳回
何某杰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疆银行客户风险统计部分报表数据存在严重错报、漏报,且与2018年检查发现的问题同类同质。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是新疆银行客户风险统计报表的牵头部门,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定期检查数据质量、组织落实整改等工作。何某杰时任新疆银行执行董事,分管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
二审法院认为,新疆监管局作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内银行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警告和罚款。
二审法院认为,何某杰作为新疆银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组织实施的职责。新疆监管局认定何某杰为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处罚程序,二审法院认为新疆监管局的立案调查和审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并未违反90天期限规定。新疆监管局在充分听取何某杰陈述申辩意见后进行补充调查,再次经过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审议,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疆银行两度收百万罚单
查询发现,2021年至2023年,新疆银行至少收两张大额罚单,涉违反反洗钱和数据严重漏报错报等问题,且何某杰均被罚。
公开资料显示,在任职新疆银行执行董事之前,何某杰有丰富的监管部门工作经验。简历显示,何某杰于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至1993年1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工作;1993年1月至2003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金融研究所、西安分行乌鲁木齐金融监管办事处综合处工作;2003年7月至2008年8月历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筹备组干部、机关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记等;2008年8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处长,新疆银行筹建工作组成员;2016年12月起任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执行董事。
除数据严重错报漏报以外,何某杰早在2021年还因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被罚。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发布罚单显示,新疆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存在违反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违反金融统计管理相关规定、违反支付结算相关规定的行为。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对新疆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68万元罚款。
何某杰,时任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罗某英,时任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两人皆对上述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对两人分别罚款3.5万元和2万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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