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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松溪法院依法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严厉打击其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有效彰显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案情简介

曹某与受害人朱某侵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曹某赔偿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因曹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朱某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

恢复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督促履行,曹某均谎称人在外地,始终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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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看到被执行人了!”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火速驱车前往目的地,依法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耐心对其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关系,严肃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面对执行干警的严正释法,曹某仍心存侥幸,始终无赔偿意愿,执行干警遂对曹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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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若罔顾法律文书的公信力,试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松溪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精准施策、主动出击,用足用活执行措施,努力将当事人“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稿:执行局

编辑:叶美君

核稿:吴珊珊

审批:叶李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