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我可能要闯红灯了,你们能帮帮我吗!”11月2日17时许,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一男子求助,称其车上有危重病人急需转送至汉中治疗,情况紧急,担心行驶过程中会有违法行为,特意寻求交警帮助。
了解到情况后,当班民警立即向当事人核实详细情况,并询问了车辆相关信息及行驶路线。经上报审核通过后,城固交警依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免去该车在辖区内紧急送医过程产生的越线、闯红灯等交通违法处罚。
11月4日,当事人拿着一面印有“人民交警为人民,热心帮助暖民心”的锦旗送至民警手中,简洁明了中饱含深情,在感谢交警同志的暖心帮助的同时,也对城固交警的人性化执法表示点赞!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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