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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在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敬波介绍,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从业禁止情形:有虐待、性侵害、酗酒等情形者禁止从事学前教育行业。

以法规的名义,对幼教从业者资质进行规范,很有必要。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了幼教从业者伤害儿童的事件。最新的案例是,安徽省六安市一幼儿园教师靳某被指虐童。举报者提供的视频显现了这样的场景:孩子们刚午休起床不久,两位老师对部分孩子殴打,甚至用竹签惩罚,孩子们恐惧无助,另一位当事老师全程无视,冷漠麻木。11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靳某采取强制措施。

梳理多起类似事件可知,虐童事件频发并不偶然。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总结过,幼儿园教师招聘条件有缺陷,致使部分心理有缺陷的人员进入幼儿教师队伍;学前教育师资的来源、准入机制和福利待遇与未成年人保护的需求不匹配。例如,河南焦作一幼儿园全班孩子都被老师用针扎过,而这名老师此前就有虐童前科,曾因此被辞退。虐童者换个地方继续上岗的情形,实在令人惊心。

出于保护幼儿身心健康、提升幼儿教育质量的考虑,必须将关口前移,对试图进入幼教系统的问题人员说“不”。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进一步严格把关,防止有前科者混入。“前科”并不是写在脸上,谁也不会主动说自己有前科,怎么发现和“屏蔽”这些人?有检察官曾通过媒体建议,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处罚措施,如美国在其公民的护照上对有儿童性侵犯罪前科的人予以标注“公示”,一些国家还对有此类犯罪记录的人员发出终生禁止从事与儿童相关行业的“禁止令”。其实,加强相关信息通报和共享,将有前科者逐出行业,很有意义,也不难做到。2018年,北京提出建立幼儿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有前科人员严肃处理,便具有推广价值。

在以制度和机制防备“坏人”的同时,也要看到,有些幼教是突然发飙对幼儿动粗,并不是本性使然。不必讳言,现实中的不少幼教,待遇并不高,压力却很大。特别是,同工不同酬的情形还有所存在,这也使得一些幼教在管理中凡事糊弄,甚至拿孩子出气。强化教师资源配置、改善幼教工资和福利待遇,有利于提高幼教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减少和杜绝幼教情绪失控。

“准入”和“改善”,一个都不能少。

现代快报/现代+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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