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荆门两名男子
王某和胡某某
分别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执行为期3日行政拘留
案件回顾
2024年8月31日11时许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
洪泉建材门市部八里途仓库内
电焊工王某和胡某某
在未做好安全施工准备工作的情况下
违规电焊作业
高温焊渣掉落至下方可燃物上
形成阴燃,引发火灾
经调查
该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
所幸起火单位仓库内安装了
防火喷淋系统
加上消防扑救及时
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
经过对2名违法行为人进行
询问笔录、现场火灾调查取证
等规定流程
最终认定
电焊工王某和胡某某的行为
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公安机关决定
对王某和胡某某分别
行政拘留3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提示
电焊属于特种作业
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焊接作业时
一定要做好防护措施
远离可燃物、配齐灭火器等
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