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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依法向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促进令》,敦促其父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严加管教,配合审判机关、司法机关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扶教育和社区矫正。据悉,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涉刑事案件《家庭教育促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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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代表(图右)签收《家庭教育促进令》。

在该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小沙(化名)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单独或伙同他人9次盗窃财物,涉案金额5000余元。经审理,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小沙的学习生活经历,发现其父母对小沙疏于管教,且缺乏正确的沟通交流方式和家庭教育方法等,使之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为此,承办法官依法向小沙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促进令》,敦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给予小沙更多的耐心和关爱,采取合适的方式教育引导,及时干预、纠正小沙不良行为,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小沙教育帮扶工作,使之能够重拾学业、改过自新,远离不法活动。

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该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在法治关怀下重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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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监护人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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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秦文 通讯员/曹四宠 洪剑

编辑/刘思晴 二审/张超 终审/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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