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经营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精神,现就新国标实施后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销售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1.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
2.各销售单位立即下架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严禁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继续销售或用于以旧换新。
3.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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