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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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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案例

日前,来访者赵先生向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的疑虑。

赵先生与钱女士于2009年协议离婚,孩子小赵由钱女士抚养。因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赵先生让步很大,就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赵先生分得较小的一套住房,钱女士和孩子分得较大的住房一套、商铺两间、汽车一辆以及全部婚内存款。

2018年,钱女士身患骨癌,偏瘫在床。赵先生主动表示愿意来照顾母子俩,并搬来和他们一起居住。

后来,赵先生提出要和钱女士办理复婚登记手续。钱女士则表示,自己身体行动不便,也觉得本来就是夫妻没必要再办什么手续。

后来,在赵先生的悉心照料下,钱女士的病情得到一定的控制,儿子也考上了理想的大学,其间,赵先生承担了共同生活的全部开支,还为给钱女士治疗耗尽了自己的财产。

今年7月,钱女士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去世了,生前并未留有遗嘱。儿子小赵要求继承钱女士名下的住房一套、商铺两间、存款若干等全部遗产。赵先生则认为,其与钱女士是夫妻,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自己理应分得一半。

然而,面对这种情况,赵先生能得到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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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目前情况来看,赵先生和钱女士是夫妻关系吗?

答:赵先生和钱女士不是夫妻关系,因为其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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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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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赵先生能否继承钱女士的遗产?

答:赵先生不属于钱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钱女士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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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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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赵先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赵先生可以依据离婚后又共同生活的事实,主张必要的经济补偿,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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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此时,双方应亲自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申请复婚的男女双方除持有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资料外,还须持《离婚证》或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男女双方如果不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就不属于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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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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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镜重圆要胶水,夫妻复婚要登记”。法援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离婚后,不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却以夫妻名义同居,这种事实上的“复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不予保护和承认,仍属于同居关系。

只有履行了相关的法律手续,合法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就像本案中基于夫妻关系的财产共有,配偶身份的法定继承权等。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华阳路112号2号楼大厅

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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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于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毕扬静

责编:王 博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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