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台湾男子和女子认识后,2人交往逛街、看展览,互传送亲密讯息,岂料,他起初还不知道女子是已婚身分,但在女子坦承之后,他却「未能控制情感」仍和女子发生性关係,不过,他对这样的行为感到后悔;士林地院审理判男子须赔偿女子丈夫25万元,可上诉。
据判决书记载,人夫与妻子阿芳(化名)结婚育有2子,然而,妻子在111年11月间认识小王阿强(化名),阿强明知阿芳是有配偶之人,2人还交往成男女朋友,并相约逛公园、逛夜市、看展览,甚至互传送亲密讯息,并且在旅馆发生性关係;人夫得知妻子与阿强的关係后,自认配偶权受严重侵害,导致精神上痛苦,便对阿强提告求偿100万元。
对此,阿强表示,他与阿芳认识时,对方看起来很年轻,且阿芳隐瞒已经结婚事实,因此,觉得阿芳为单身便与其交往,因此,2人于112年间2月发生逾越男女份际关係,并认为无侵害配偶权,不过,他在同年3月得知阿芳已结婚,4月时便分手,但「未能控制情感」和阿芳发生性关係,因阿芳丈夫侵害配偶权感到后悔。
人妻阿芳则在协议书中承认,和阿强认识后成为朋友,对方并不知道她已婚,因此2人很谈得来,也希望进一步交往,后来她打算告诉对方有家室,但因故不了了之,后来她才和阿强坦承已经结婚。
士林地院法官认为,阿强112年3月前虽未知阿芳已婚身分,但3月之后经阿方告知已经结婚,阿强人和阿方约会交往,并且传送亲密讯息、发生性关係,侵害阿芳丈夫配偶权,判阿强须赔偿25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