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他”回家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神秘“高墙”内的公平正义同样不容被忽视。如何通过检察履职让“高墙”内的公平正义可见可触可感,时刻考验着每一名派驻检察官的担当与智慧。
出题:一名服刑人员的“忧心事”
“报告检察官,我现在对自己喝酒开车的行为非常后悔!我在看守所服刑有半个月了,我的企业也受到了影响,厂里的事情我一直放心不下。”3月19日上午,正在铜陵市枞阳县看守所服刑的朱某某在同驻所检察官汪根圣谈话时满脸愁容地说。
经过一番谈话,汪根圣了解到,原来,朱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4日被交付至铜陵市枞阳县看守所执行刑罚。入所前,朱某某是枞阳县某制衣厂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公司主要从事服装外贸出口和代加工服务,现有员工二十余人,生产效益一直不错,以往公司大小事务主要都是由朱某某自己打理操办,现在朱某某只能将公司临时交给不懂经营的老婆代管,公司的经营管理一时陷入了困境。
入所后,经过半个月的教育改造和自我反省,朱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的错误行为感到懊悔不已,同时对自己辛苦经营六年多的公司前景感到忧心忡忡。创业艰难、守业不易,朱某某担心如果厂里一些重要事务没能及时处理好,可能公司以后会有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进而影响公司的声誉和效益,遂向检察官提出“能不能回家处理一下厂里的事情再回所继续服刑”的请求。
答题:一段检察为民的“辛历程”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是汪根圣从检十六年来一以贯之的工作作风。听取朱某某的诉求后,汪根圣集中办案精力开展调查核实,通过查询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实地走访企业、找管教民警了解情况、与朱某某同监室人员询问谈话等工作,证实朱某某反映的情况属实。随后,汪根圣在同枞阳县看守所负责人的沟通协调中遇到了一个不可回避的关键性难题——出于对服刑人员监管风险的审慎考虑,枞阳县看守所对批准服刑人员“回家”有诸多顾虑。
▲检察人员同管教民警一道实地走访朱某某的制衣厂。
朱某某“回家难”的困境如何破除?服刑人员人身“危险系数”是分析研判服刑人员回家“风险指数”的重要参考。汪根圣又着手开展调阅审查原案卷宗、询问原案承办检察官、收集朱某某服刑表现材料等工作,从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悔罪态度、服刑表现等方面综合认定朱某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
鉴于朱某某既是服刑人员又是企业负责人的双重身份,汪根圣将该案向枞阳县检察院领导作了详细汇报,说明工作推进中的障碍和困难。枞阳县检察院检察长江家丰非常重视,要求驻所检察室安排朱某某直接约见检察长。第二天,江家丰在看守所谈话室为朱某某提供法律服务并开展思想教育。为进一步打消看守所的顾虑,江家丰谈话结束后即与看守所负责人进行现场沟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枞阳县检察院检察长江家丰正在为朱某某提供法律服务并开展思想教育。
3月22日,枞阳县检察院依据刑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向县看守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批准朱某某回家一到两天,看守所予以采纳。不久,朱某某凭借一张来之不易的《准许回家决定书》办理了离所手续。回家期间,汪根圣通过电话联系了朱某某,及时教育提醒朱某某要遵纪守法并按时回所。
▲朱某某回家办完涉企事宜后按时回所继续服刑。
“回去一趟后心理踏实多了,也处理好了一些公司棘手的事情,非常感谢检察院和看守所领导的关心帮助,今后我一定悔过自新,通过经营好自己的企业来回馈社会。”朱某某在回所后的教育谈话中如是说。
破题:一项守正创新的“新机制”
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枞阳县检察院乘势而为,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坚持“边办案、边总结、边提升”的工作思路,积极会同县公安局研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以“检察之智”助力服刑人员“回家权”落地落实。
经过反复磋商、统一共识,今年5月,两家联合会签了《枞阳县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从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权益救济、检察监督等五个方面规范保障服刑人员“回家权”的实现,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和检察监督责任,形成了常态化、规范化、协作化、高效化的工作机制。
以充分保障服刑人员“回家权”为“小切口”,做深做实“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篇“大文章”,枞阳县检察院在推动形成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正在积极探索,对涉企服刑人员、遭遇家庭重大变故的服刑人员实行“一站式”“跟进式”的高质效办案机制,加快推进新型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从0到1,从无到有,从“个别例外”走向“机制常态”,量变中蕴含着质变。朱某某“回家权”法律监督案是枞阳检察能动履职依法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是以“三个善于”引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立足于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新起点’,依法保障服刑人员‘回家权’,既是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现代司法文明与进步的应有之义,更是感化服刑人员迷途知返、回归社会的有力举措。”枞阳县检察院检察长江家丰这样强调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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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35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任小玲
供稿丨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枞阳县检察院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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