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丰富多彩的夜生活中,酒吧是潮人们喜欢光顾的地方。作为都市夜生活的一个缩影,它常常承载着欢笑与泪水,偶尔也会成为纠纷的舞台。

近日,一起因在酒吧崴伤脚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就在成都金牛区悄然上演,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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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主角是蒋女士,一位热爱生活的瑜伽老师。5月下旬的一个夜晚,她选择独自前往家附近的一家酒吧放松心情,享受下班后的宁静时光。

然而,这份宁静很快被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蒋女士回忆,当晚她在酒吧消费了342元,购买了12瓶酒,与酒吧工作人员共饮。

然而,在晚11点从厕所返回时,由于未注意到地面有两个台阶,加之地面湿滑,她不慎踩空,脚部瞬间传来剧痛,随后肿胀起来。

蒋女士表示,事故发生后,酒吧工作人员的反应让她感到寒心。不仅没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反而要求她先结账再寻求帮助。

在退还了未饮完的几瓶酒后,蒋女士终于等来了救护车,但酒吧方面并未陪同前往医院。经医院诊断,蒋女士左足跟骨前外侧撕脱性骨折,多处韧带损伤,需要长时间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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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如其来的伤痛和医疗费用,蒋女士认为,虽然自己作为成年人,对意外负有一定责任,但酒吧作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她向酒吧提出了2.4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了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伤导致的瑜伽教学收入损失。

然而,酒吧方面对此持有不同看法。他们表示,事发时酒吧内地面干燥,并无积水,蒋女士的受伤与酒吧无关。此外,酒吧还指出,蒋女士当晚穿着高跟鞋,且已饮酒,加之其脚部曾有旧伤,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她受伤的风险。酒吧方面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义务,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不应再承担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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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便很快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业内某知名律师指出,酒吧饮酒后摔伤案件的责任划分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

他强调,酒吧作为经营场所,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义务的范围应与过错的大小相关。同时,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对自身安全负责,尤其是在酒吧这种特定环境中,更应谨慎行事。

另一名律师则进一步指出,虽然法律规定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应被无限扩大。他强调,应回归事件真相,准确区分责任。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蒋女士自身存在一定的疏忽,但酒吧作为特殊经营场所,也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注意义务。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蒋女士的旧伤问题也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蒋女士承认,自己确实在2019年因备课导致左脚后踝和外踝骨折,但此次受伤的部位是左脚前踝和脚背,与旧伤无关。

然而,酒吧方面却认为,旧伤对新伤的影响不容忽视,可能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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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中,经审理,金牛区法 院认为,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尤其在酒吧这种特定场所,更应谨慎观察通行。且在其受伤前就已饮酒,加之左踝部位存在骨伤旧伤,脚蹬5cm~7cm高跟鞋,明显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让其自身陷入风险中,应对受伤的后果自行担责,因此一审驳回蒋女士的起诉。

在经历了一审的驳回后,蒋女士选择提起上诉,二审将于近日开庭。对于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双方都表示期待法 院能够给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这种酒吧等公众场发生崴脚等事故的案例比较典型,所以这种索赔风波不仅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更是一次关于安全与责任的深刻反思。它提醒我们,在享受夜生活的同时,也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同时,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更应时刻保持警惕,加强安全保障措施。

但小编个人觉得,蒋女士这么个大人了,喝了酒不说,还穿高跟鞋,结果不慎摔倒崴脚,完全就是个人行为,怎么就讹上了酒吧呢?典型的“摔哪怪哪”的臭毛病,不能惯着她!(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