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宿环罚﹝2024﹞3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宿州市凯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志华 处罚结果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罚告〔2024〕3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事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2024年7月25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对宿州市凯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线进行现场检查,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配合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检查、查阅检测报告等方式对该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车辆进行抽检,检查过程中发现车牌为皖 D57357等41辆柴油车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测,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未按照技术要求进行三组数据采样,只采样两组数据便通过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皖FB2171等14辆柴油车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相关技术要求检测,使用双怠速法检测车辆时不踩油门或者在低怠速期间踩油门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4年10月12日对宿州市凯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检查、查阅检测报告等方式对该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车辆进行抽检,检查过程中发现车牌为浙AN726R、皖LXE591机动车在检测过程中二氧化碳浓度从检测开始到结束一直显示为数值2,未见波动。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经案件集体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元整(30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5700元)。 处罚机关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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