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宿环罚﹝2024﹞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宿州市神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泉生 处罚结果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罚告〔2024〕3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事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2024年7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对宿州市神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经你公司检测的皖LD0409等47辆机动车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通过查看车辆检测过程的过程数据及曲线图,发现该47辆机动车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进行3次自由加速过程并采集数据,该47辆机动车全程未踩油门仅依靠怠速进行数据采样,或在发动机转速恒定值时进行数据采样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此外,车牌号为皖LD1895等23辆,采用加载减速法、双怠速检测法及稳态工况法的车辆未按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将车辆转速仪放至相关位置进行检测,通过查看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该23辆机动车发动机转速恒定未有明显曲线变化,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年10月11日,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王猛、蔡虎对宿州市神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检测的皖LYU273等8辆机动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加载减速过程中松油门、双怠速暖机阶段转速未达额定转速70%、油温数据无法溯源等问题。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报告。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经案件集体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元整(30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7800元)。 处罚机关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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