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10件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其中“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和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值得关注。
三人爬巨蟒峰打入26枚岩钉被判刑!赔偿600万元!
2017年4月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
“巨蟒出山”资料图
2017年4月15日凌晨,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开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过程中由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毛某明、张某则沿着张某明布好的岩钉和绳索攀爬,三人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评估,此次“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
▲图据江西检察
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并造成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珍稀性,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同时在兼顾三人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判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刻了4个字,男子被“罚”12万元
2022年3月25日,贵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被游客刻字案件引发关注。据了解,该案也是全国首例针对在自然、人文遗迹上刻字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陈某平刻划的“丽水陈国”字样
2021年7月11日,陈某平使用登山手杖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划。虽经其他游客提醒劝阻,他仍执意在前述石壁处刻留“丽水陈国”字样。此后,铜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对此事启动调查,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3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平支付各项修复及赔偿费用共计12万余元。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媒体声音: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在大自然亿万年的风化和自身重力崩解的作用下,一根垂直高度128米的花岗岩石柱在三清山风景区的深山幽谷中横空出世,这就是著名的巨蟒峰,它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的义务和责任。打岩钉攀爬巨蟒峰,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划,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造成永久性损害,其恶劣性质已经突破了法律底线,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刑法惩戒和民事赔偿的双管齐下,体现出我国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以及零容忍的态度。
近年来,一些“驴友”为满足探险、好奇欲望以及追逐流量,不惜违规犯戒,闯禁区、入险峰。殊不知,禁区之所以设禁,是因为生态环境的脆弱,禁不起人类的侵入破坏。这些禁区往往也是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驴友”的野蛮闯入导致对环境的人为破坏甚至生命悲剧。挑战自然不是“撒野”和暴力摧毁,户外运动更要知法守法。“巨蟒峰损毁案”让人痛心,更给公众提出警醒,不可再生的自然美景与自然遗产,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即可,前往不要逾越法律红线,伸手破坏。同时景区管理者作为名胜古迹的“监护人”,也应加强监管、查漏补缺,将破坏景区的行为消灭于“萌芽”阶段。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编辑 帅为 综合新华社、红星新闻、湖南日报、封面新闻、贵州都市报、贵州广播电视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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