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租不管“一案双罚”,“厂中厂”安全责任要落实!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以上法定职责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现将宜兴市已查处的2起相关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华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一公司,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此外无锡市华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还存在滚丝机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等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无锡市华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365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濮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华润物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区南面一间2层车间出租给一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华润物资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75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市应急局提示:出租方“十务必”对照自查!1.出租方务必在出租前详细了解掌握承租方基本情况,不得将厂房(仓库)出租给列入负面清单的生产经营单位;2.出租方务必与各承租方每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责任书在厂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3.出租方务必在厂区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厂区平面(楼层)分布图和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4.出租方务必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5.出租方务必配备专(兼)职电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电气线路检查,填写电气线路“七必查”检查表;6.出租方务必牵头排查、公示覆盖整个“厂中厂”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辨识生产企业之间风险相互叠加的情形;7.出租方务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每日了解掌握各承租方生产状态、在岗人数、委外作业人数等情况,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检查,对承租方特殊作业开展现场监护,如实记录安全管理日志;8.出租方务必为承租方配备“锡芯焊”电焊智慧开关,加强“厂中厂”区域内动火作业管理,对承租方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9.出租方务必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所有承租方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10.出租方务必牵头安装覆盖整个“厂中厂”区域的一键警报广播、烟感报警等报警设施,在可燃材料仓库、堆场以及安全出口、逃生通道、消防车通道等重点部位加密设置视频监控。可燃物料集中或燃烧时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特别是仓库与生产同楼的“厂中厂”车间,出租方务必督促承租方为员工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手电筒、安全哨和逃生锤,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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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宜兴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