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鸦片战争再度以清朝失败而告终。1860年10月,清政府全权大臣、恭亲王奕与法国全权专使葛罗签订了《中法北京条约》。该条约涉及赔款问题有两款,第4款规定清朝向法国赔款由《天津条约》中的200万两白银,增加到800万两。第8款规定了这笔赔偿的构成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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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法北京条约》法文版,“缔约双方共同商定其中100万两将派与法国公民及其所保护者,以补偿其受到的伤害,或安慰其遭受的苦难,其余的700万两皆抵军费。”

但是事实上真的如此吗?

1862年2月10日,按照法国外交部财务司的报告,截至1861年第二季度末,法国共收到中国赔款150万两白银。部分开支已经用于整修北京公使馆、购买广州商行用地,以及修建北京和广州的教堂。建议法国外交部成立以葛罗为主席的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对收到的赔偿申请进行核准。外交部建议剩余部分款项应用于支援发展宗教,扩大对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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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在法国外交部召开,葛罗把赔偿申请分为五大类:一是法国商人和受法国保护者;二是为死亡传教士的家属;三是遭受伤害但健在的传教士及其教会;四是广州、天津、汉口和上海领事馆;五是遭受损失的“亚历山大-拉里号”和“澳门号”商船。他认为原则上只能赔偿商人们的物质损失,其他的诉求都应予以拒绝,不能以“慈悲”的名义对赔偿款进行发放。

在这些原则基础上,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拟定了赔款方案。法国外交部在收到拟定的分配方案后,又作出了一定的调整,1862年12月,将最后确定的方案报告给了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

根据最后的赔偿方案,可以看出,《中法北京条约》实质上是对清朝的一次大勒索。

在条约中,法国提出了800万两白银的赔偿要求,称700万两用来补偿战争中军队所遭受的损失,100万两(即750万法郎)用来赔偿受到损失的法国商人、受法国保护者及传教士。而从法国政府对该笔资金的分配方案中可以看到,支出的赔偿金额总计3810206法郎,只是所获赔款数额的一半。其中有相当大的比重并不具赔偿的性质,而是法国政府对在华的遣使会、外方传教会和耶稣会等天主教修会的资助。

就是法国方面的文件也承认,“外交部可以支配的金额,即中国应赔偿法国的六千万法郎的八分之一,数额巨大,远超过相关人员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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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外交部经过一系列磋商,向相关人员及机构总共分配了4879654法郎。其中至少一半支出给了天主教会:遣使会获得了1208000法郎、外方传教会获得了600000法郎、耶稣会获得了300000法郎。

法国资助给驻华机构1069488法郎。其中拨付给北京公使馆276284法郎(另外拨付修缮公使馆人员的返程费用10628法郎)、上海领事馆325000法郎、广州领事馆50000法郎以及广州商行407536法郎。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得以在北京派遣公使。这些行为有助于法国对华进行政治和军事侵略。

法国政府还为在华洋行拨付了经费,进一步便利和加速了他们对中国的经济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