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奇:工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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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奇:工程案件律师

陈伟奇个人社会职称

政协茂名市电白区第二届委员会委会

贵州省茂名商会执行会长

振兴电白广州联谊会常务副会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研究员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司法局调解专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工程案件律师

广州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研究员

茂商新媒体平台“茂名故事馆”、“商讯0668”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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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该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可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需要工程资料,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也包含工程资料。因此,工程资料对工程项目而言,十分重要。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发包人)发包的工程项目是违法建筑,根本无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承包人)还有义务向发包人移交工程资料吗?

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来进行分析。相关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

2012年1月12日,某甲公司(甲方)与c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综合服务楼,地下二层,地上四层(局部六层),建筑面积约定10万平方米。合同价款按二类工程取费据实结算,具体见专用条款,暂定价款约1亿元(以实际结算为准)。

2012年12月12日案涉工程开工。

2013年9月12日,西安市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案涉工程发出停工(核查)通知书,以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房为由,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审查。某甲公司称在收到通知后其及时与政府部门进行了沟通说明,后工程得以继续施工。

2013年10月19日,纺织城客运站投入使用,案涉工程为纺织城客运站配套设施,分为综合楼和招商楼两个单体建筑。某甲公司称案涉项目属于纺织城客运站项目,其与客运站属于联建关系,所有手续由客运站来办理。土地是市政出让土地,是纺织城客运站的大证,包括案涉工程。因案涉工程属于商业,需办理土地变性,目前土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尚在办理中。

2015年7月14日,双方签订纺织城客运站综合服务中心(含招商楼)工程计价相关事实确认书。

2015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质量返修等问题第三方施工费用确认书。后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就工程产生纠纷,某乙公司将某甲公司诉至法院,某乙公司请求: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工期款违约金等。

某甲公司提起反请求,要求某乙公司提交全套竣工图纸,移交全部工程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归档、备案、消防验收、房屋产权等所有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在该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尚未审结,应适用该司法解释。某甲公司虽称案涉工程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但其认可至今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案涉工程至本案起诉时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案涉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基于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资料交付等相关约定亦为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但案涉工程已交付,且本判决已确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故某乙公司亦应将工程资料交付给某甲公司。

对于交付工程资料,因合同无效,故标准应满足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要求,范围以某乙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范围为限。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应配合其完成竣工验收至办理房屋产权等所有手续,因现案涉工程并无规划许可,完成以上手续办理欠缺必要条件,故对某甲公司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某甲公司交付在其施工范围内的,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要求的工程资料。

某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移交工程资料的问题,某乙公司称: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全套工程资料的条件尚未成就。

2013年5月22日、2015年7月27日,某乙公司分别向某甲公司要求提供材料,但某甲公司均未提供。因案涉工程建设规划手续不全,某乙公司无法提交工程资料,案涉工程无建设规划手续的过错在于某甲公司,责任应由某甲公司自担。

某甲公司答辩称:关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交付工程资料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有义务将整理编制完成的工程竣工资料向城市档案馆和发包人移交。合同虽因无规划手续而无效,但某乙公司实际掌握工程资料,在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下某乙公司应当交付工程资料,并配合某甲公司完成竣工验收等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工程资料是否正确。某乙公司上诉认为,施工过程中某乙公司曾经要求某甲公司向其提交开工报告、工程联系单等资料,但某甲公司未提供,导致某乙公司无法整理全套资料。且因案涉工程建设规划手续不全,某乙公司无法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提交工程资料,而案涉工程无建设规划手续的过错在于某甲公司,责任应由某甲公司自担。

虽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某乙公司主张支付余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也已得到支持,某乙公司理应将工程资料交付给某甲公司。一审判决对于某乙公司应当交付工程资料的处理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可知,即便施工项目的违法建筑,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承包人也应该向发包人提交已经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资料。对此,承包人应该做好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与收集,以便与发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以及移交工程资料。

通常情况下,虽然工程项目虽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但是在没有被拆除之前,工程本身的使用价值仍然存在。而在建筑物的存续期间,建设单位仍需要对该违章建筑进行管理和维护。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还需要对建筑物进行地基加固,结构补强,或者对现有建筑物进行加建、改建等等,而后续入场施工的单位在实施这些建筑行为之前,必定要对工程原有的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强度、管线布置有清楚的了解。

因此,从后期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来看,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资料也是十分必要。

陈伟奇律师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九期分享完毕。

供稿:陈伟奇

通讯员:伍斯兴

整理发布:茂名故事馆新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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