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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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决策审批程序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安排方式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它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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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概算管理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三)依法实行招投标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单位以及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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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规范项目实施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如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等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五)工程价款拨付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等方式。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六)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七)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八)严肃责任追究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存在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情形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