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张某收到一张面值百元的假币,随后借给男子阎某,而阎某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仍用来消费。11月13日,公安杏花岭分局通报,民警已将阎某抓获,并依法对阎某、张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

10月29日,鼓楼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家珠宝店报警,称有人使用假币在店内购物。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得知,当天,一名男子用100元现金在店内购买了一枚价值90元的戒指。男子离开后,店员发现这张百元大钞是假币。为打击违法行为并帮珠宝店挽回损失,民警连续蹲守,最终于11月10日将使用假币的43岁男子阎某抓获。

阎某交代,这张假币是自己认识的女子张某给的。随后,民警找到张某,得知假币是她在经营中收到的。当时,恰逢阎某问张某借钱,并不情愿借钱的张某随即把假币给了阎某。张某称,她已告诉阎某这张是假币,可没想到他还是心存侥幸,冒险将假币花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阎某、张某的行为已经违法。虽然未达法律规定的总面额4000元或币量400张(枚)的刑事立案标准,但阎某、张某的行为已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为此,鼓楼派出所依法对阎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刘友旺)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