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化名)发现自己被一家公司莫名其妙缴纳了两个月社保,要求这家公司给一个说法,而这家公司说是误操作导致的。近日,芜湖市湾沚区法院对这起姓名权之诉作出了判决。

女子:被无端缴纳社保致找工作受阻

李女士诉称,她一直在辽宁工作和生活,于2024年4月缴纳社保时发现自己已“被就职”于芜湖市的安徽某某公司,而事实上,她没有与这家公司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就业于该公司的劳动事实。但是该公司已于2024年4月、5月,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

“具体为什么给我缴纳保险,是否要使用我的个人证书,是否会给我带来未知的风险,我一概不知。被告公司已经涉及以盗用、假冒的方式,侵害我的姓名权,同时非法使用我的个人职称证书,给我带来未知风险。”据此,李女士起诉至芜湖市湾沚区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使用她的姓名、身份证办理社保手续,停止使用她的职称证书办理相关资质等手续;赔偿其两个月无法就业的精神、经济损失费10000元。

李女士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导致其找工作受阻。

被告:辩称误操作只愿赔偿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因招投标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在其公司就职,并与一家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协议,由该中介机构根据公司需求,提供相关人员推介服务。

该中介机构将李女士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提供给被告公司,公司为李女士缴纳了2024年4月及5月份的社保。后李女士发现此事,与该公司沟通处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对于此事,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为李女士办理社保手续为误操作,现在已经停止。公司认为,李女士所述赔偿其两个月无法就业的损失不属实,对李女士的中级职称公司并没有使用过,社保也已经停掉了,最多只愿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判决公司侵害姓名权赔偿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没有征得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其身份信息,擅自将其作为公司的职工,并为其缴纳了两个月的社保,被告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李女士的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公司的该侵权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李女士造成了精神上困扰,李女士为此也发生了相关维权成本,综合全案,法院酌定被告公司赔偿李女士5000元。

庭审中,李女士认可被告公司已停止缴纳社保,因此,被告公司在诉讼时已不存在继续使用李女士姓名、身份信息办理社保手续的行为。

另外,本案中李女士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公司确实使用了其证书,故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其职称证书办理相关资质手续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芜湖市湾沚区法院作出判决,安徽某某公司赔偿李女士5000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