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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江源半岛:金融城核心的江景豪宅

天河·江源半岛作为广州国际金融城的核心项目,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高品质的居住环境,吸引了众多高净值人群的关注。

项目位于广州第三中轴线上,毗邻珠江新城、广州国际金融城和琶洲,形成了“黄金三角区”。

位置

天河·江源半岛位于广州国际金融城的核心区域,占地面积约4.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8万平方米,共有1600户。项目紧邻珠江新城、广州国际金融城和琶洲,构成了广州最大的CBD集群之一。

项目概况

天河·江源半岛总建筑面积约28万平方米,共有1600户。项目在售户型涵盖70-206平方米的二至五房,其中两房户型还可改为2+1百变空间,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

交通配套

金融城站:全国最具规模交通枢纽

天河·江源半岛位于金融城起步区,交通极为便捷。项目拥有值机大厅、城际铁路、磁悬浮列车和地铁等多种交通工具。

值机大厅:金融城设有值机大厅,办理登机手续后可直接前往机场登机。

广佛环线城际(建设中):10分钟可达广州南站,20分钟可达白云机场。

广深磁悬浮列车(规划中):15分钟可达深圳福田,贯穿穗佛莞深等湾区核心城市。

地铁4/5号线:一站可达琶洲,10分钟可达珠江新城。

商业配套

天河·江源半岛周边拥有213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是中国最大的地下商城之一,比肩3.6个花城汇。这里不仅有Shopping Mall、国际一线品牌、中西餐饮、轻奢店等多维商业配套,还有金融博物馆、金融高峰论坛、现代艺术博物馆等知名打卡点。

教育配套

项目周边有多所优质学校,包括省级名校奥体东小学、灵秀小学、执信中学、清华附中等,同时自建12年公立教育配套,满足从幼儿园到初中的优质教育需求。

周边环境

巨幕瞰江:私藏珠水贵脉

项目位于珠江边,享有270°南向江景,俯瞰约500米珠江面,是稀缺的百米江岸景观资源。这里不仅是绝佳的居住地,更是欣赏珠江美景的绝佳位置。

户型设计

C3栋全新加推

天河·江源半岛C3栋推出全新户型,涵盖约70-194平方米的二至五房,均为现楼发售。

TOP01户型:103㎡3房2卫

  • 东南双面瞰江:客厅约3.9米开间,三开间朝南,俯瞰约500米江面。
  • 主卧270°环幕江景:尽揽南向珠江美景。
  • 双阳台设计:生活和景观两不误。

TOP02户型:95㎡3房2卫

  • 东南向望江:三开间朝南,俯瞰珠江与金融城景。
  • 进深12米,面宽约9.8米:全屋动静分区。
  • L型厨房:科学动线,提高空间利用率。
  • 双阳台设计:生活和景观两不误。

TOP03户型:82㎡2房1卫

  • 南向园林景观:270°景观阳台设计,单边采光。
  • “LDK”一体化客餐厅:增加空间互动感。
  • 2+1灵活空间:阳光书房。
  • 三面朝南:精美园林景观。

TOP04/05户型:约70㎡2房1卫

  • 园林景观:更静谧更私享。
  • 约3.8米客厅开间:生活更阔绰。
  • L型厨房:科学动线,提高空间利用率。
  • 2+1灵活空间:两房三房灵活变动。

TOP06户型:107㎡3房2卫

  • 环幕江景:五开间南向采光,270°景观阳台。
  • 面宽13米:实现室内多空间采光。
  • 约12米环幕阳台:臻享环幕江景盛宴。
  • 约3.9米阔绰开间:浪漫生活悠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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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