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满城区冬季取暖季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严禁动用机械作业施工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第三方涉气施工、小施工等施工行为,破坏燃气管道,保证全区燃气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燃气安全生产,百姓温暖过冬,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取暖季严禁动用机械作业施工的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严禁动用机械作业施工时间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
三、法律法规
(一)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部门监督电话:满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312-7071136燃气企业服务电话:恒然燃气有限公司报修抢险电话:0312-7166110易友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报修抢险电话:0312-7038502绿豪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报修抢险电话:96001登润燃气有限公司报修抢险电话:大册营中心:0312-7080698南韩村镇中心:0312-7081738方顺桥中心:0312-7081798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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