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述及相关法律法规(含案例)
何观舒: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八条,全称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了简便,下面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表述。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即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购买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对于非法购买非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存在一些争议。持否定观点认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非法购买非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持肯定观点认为:刑法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非法购买非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应以本罪论处。司法实务中,也认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仅指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
广元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与上述二公司发生真实业务中,虽然公诉机关未举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危害了税收征管(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有骗取抵扣税款或者被告人徐某某有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禁止倒卖倒买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无出售权的单位与个人处购买该发票的,均属非法购买。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C物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对方支付了费用,其实质属于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持相关的证件、证明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领购手续。对于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2023年,国家院对《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改了第十五条,将“领购”修改为“领用”》《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应由符合条件单位和个人持相应的证件、证明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税务机关依照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确认。违反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本罪论处。例如:
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的领购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凭相应凭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进行领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行为犯,主观上行为人只要对非法买卖的行为有认知即可,无需附加其他主观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非法买卖的行为,无需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行为人是否获利、出于何种目的买卖、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不是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考量。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只能从国家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
吐鲁番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贾某某、李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贾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从国家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与个人处(无出售权)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上诉人李某某在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的情况下,却以7%的税率从网上购买,该税率明显低于正常税率,且代开发票的人给其3000元的联络费作为回报,可以认定李某某强是明知该发票系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予以购买。
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1.既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前面提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选择性罪名。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那么,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还是以哪一个罪定罪处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对于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或者虚开的行为认定
实务中,存在着行为人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对外出售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那么,在此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呢?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会存在支付开票费的情形,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相应的对价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对于如何区分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相应的对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重要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滕伟等四人撰写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文中提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往往以支付“开票费”“税点”等名义,从他人处获得进项票后进行抵扣,由此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又同时形成非法出售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系。对受票方来说,如果其取得虚开的发票后继而骗抵税款,则其系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目的,系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犯,按照从一重处原则定罪处罚,即按照《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受票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是用以骗抵税款,而是用于其他目的,如其他目的不构成犯罪的,则系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如其他目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则系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目的罪的牵连犯。
根据上述的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在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存在继续用于骗抵税款的情形,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罪名应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出票方与受票方并无真实货物交易,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
西宁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而本案中,虽然A医药公司将购买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关于A医药公司有实际经营活动,有从第三方大量采购药品而未能取得发票的情形无法排除,进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为采购药品所支付的款项不能确定,被告人、辩护人所提A医药公司让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额与其实际经营中采购货款额相同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同时无法确定A医药公司对外销售药品等的状况,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A医药公司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故上述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最终改判:韩某某犯非法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此外,有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包含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应有虚开的行为。例如: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某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从侵犯的具体法益予以区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可能包含非法购买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非法购买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不应有虚开的行为。
另外,基于真实的交易而让第三方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就意味着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也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呢?从而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是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吉安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吕某某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及意见。经查,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销项。行为人有真实交易,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也不能必然得出基于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被骗抵的结论。如果行为人在真实交易中没有缴纳增值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则国家并未基于该真实交易而征收到相应税款。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使用从与其没有真实交易的第三方获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认证抵扣税款,其本质就是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欺骗国家允许其抵扣增值税(销项),则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骗抵税款目的,客观上也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本案原审被告单位和上诉人以不含税的低价向私人油罐车购买柴油,未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与其没有真实交易的第三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并用于认证抵扣税款,应当认定其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且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被告单位和上诉人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骗抵税款,是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目的的牵连犯,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原则定罪处罚。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和上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但是,也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却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例如:
内蒙古自治区某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单位东乌珠穆沁旗A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东乌珠穆沁旗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直接负责人,亦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经过了几次调整,而且也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1996年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调高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最大变化是:一是将原来“票面额”变更为“票面税额”,并将金额10万调高至税额20万元;二是调低发票份数的要求,但却增加了票面税额的要求。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正式施行。《解释》第十六条再次明确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
五、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处罚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节选)
第十六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十条 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选)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