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海关侦办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境废旧船舶系列案侦查终结,正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4月,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指挥和广东省打私办组织协调下,江门海关缉私局联合广东海警局、江门市公安局、阳江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涉海走私-04”暨“蓝天-01”缉私联合行动,在广东阳江、江门等地同步开展海、水、陆联动集中收网行动,抓获涉案人员18人,现场查获境内拖带渔船3艘、涉嫌走私进境废旧船舶4艘,重2000余吨,捣毁4个集走私、拖带、拆解、贩卖报废船舶为一体的犯罪团伙,全链条铲除了涉海走私洋垃圾购运储销犯罪网络。
经查证,以李某某等为首的4个走私团伙主要成员为船舶拆解行业从业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前往境外某地收购报废船舶,并安排拖船公司将废船拖运到外伶仃岛附近海域,雇请渔船前往该海域,通过连接钢缆拖带方式将废船偷运入境,拖带至阳江市漠阳江内河段的船舶拆解厂进行拆解,之后将拆解下来的钢材等贩卖给境内客户牟利。从2023年4月至案发,该团伙共走私废旧船舶20艘,重量15000吨。经鉴定,涉案废船均为国家禁止进境洋垃圾。
江门海关缉私部门介绍,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6号),废船自2018年12月31日起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走私废船在拆解过程中,油污水流入河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走私分子利用渔船连接钢缆拖带走私废船偷运入境,在拖行过程中随时有船舶倾覆的危险,严重危害海上和内河航道安全。查办案件后,江门海关缉私部门协同环保、市场监管、航道管理、海事等部门及时安全规范对涉案废船进行了处置,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和航道安全。(以上来源:海关发布)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该案涉嫌走私废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二十五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本案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对于没有在现场查获的旧船,能否定走私废物罪?笔者认为不宜定罪,因为“废物”必须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由于已拆解的旧船已经没有进行鉴定的可能,故无法证实是废物。这种情况,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包括笔者办理的一起走私废物案),司法机关一般不予认定。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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