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踩到地面水渍滑倒受伤的张女士起诉涉事商场后,获赔一万余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年近七旬的张女士带着刚上幼儿园的小孙女去商场购物,在经过蔬菜摊位时,二人踩到地面水渍滑倒。张女士和小孙女起身后,马上向商场工作人员反映地面水渍和二人滑倒的情况。当天,张女士去医院骨伤门诊就诊,经诊断为髌骨骨折、疼痛、外伤,此后张女士又多次就诊复查。

张女士认为是商场地面湿滑导致自己摔伤,而商场则认为张女士摔倒完全是自身原因。双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张女士受伤产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一万余元,并判决由商场全部赔偿。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还可能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着重从义务人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潜在受害人对义务人的合理信赖和期待、义务人客观的危险控制能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考虑。对场所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的义务人,如果主观上可以合理预见场所会给潜在受害人带来的危险,并且客观上能够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或防止损害扩大,若未能在合理成本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了损害后果,且损害结果并无受害人自身或第三人因素介入,则义务人就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本案中,商场作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系人流往来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商场应关注公共通道的通行状况,对通道内水渍造成的危险不仅可以预见,而且能够以较低成本及时排除影响正常通行的安全隐患或提示来往人员通行风险。张女士摔倒位置位于蔬菜摊位附近,容易遗留水渍导致地面湿滑。商场工作人员在张女士摔倒前较长一段时间未关注通道内地面情况,亦未在易发生滑倒事故的区域放置警示标志,足以认定商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地面湿滑的风险防范不周。张女士正常通行,并无其他明显过错。因此,商场应当赔偿张女士全部合理损失。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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