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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错了,以后不会再非法捕捞,也督促身边人保护生态环境。”近日,利川市检察院对吴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拟不起诉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吴某等人均表示已深刻汲取教训。

2024年8月13日晚,吴某与符某甲、符某乙三人携带自制鱼叉,相约前往利川市某水域捕鱼。捕捞过程中,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经查实,三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总计约760克。后经利川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涉案三把鱼叉属于禁用渔具。该水域属于禁止捕捞的区域。

9月2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非法捕捞不仅破坏渔业资源,还会对一定区域内的水生生物的繁殖休养与生存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生物多样性。”办案中,经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吴某等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出资购买鱼苗,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弥补渔业资源损失、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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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在利川市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共同监督与见证下,吴某等人将购买的鱼苗有序放归至清江河内。“希望这次增殖放流,可以尽量弥补我们的过错。”看着4500余尾小鱼儿欢腾着跃入水中,吴某等人对自己非法捕捞的行为后悔不已。

鉴于吴某等人捕捞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对生态环境损害较小,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进行生态补偿等情节,利川市检察院于10月31日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值班律师参加。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并从法理情的角度阐明了拟对吴某、符某甲、符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证员讨论后,同意检察机关对吴某、符某甲、符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恩施境内清江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捕水域开展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和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禁渔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杜绝非法捕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切莫因小失大,让“渔网”碰“法网”。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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