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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把老百姓当冤大头了......

近期,桂林市市监局公布了一批位于叠彩清风菜市、临桂金山菜市、西二环等因使用不合格电子秤、八两秤等行为给消费者合法利益带来损害的商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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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商家的行为损害了百姓的“菜篮子”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诚信计量、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环境健康发展,存在社会危害性市监局已对上述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具体信息如下:

叠彩区清风菜市

11月1日,桂林市市监局公布了位于叠彩区清风菜市一商铺使用违规电子秤进行市场交易的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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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6日,桂林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清风菜园里市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水产品,摊位上摆放着一台电子计价秤(表面印有“恒立”字样,型号:ACS-30,出厂编号:4017,标称生产厂家:上海市金鼎工贸有限公司),该秤处于开机状态。

现场将2kg砝码放置于秤上,依次按下“水产专用优质”按键分别显示为2.11kg、2.21kg、2.31kg、2.41kg、2.51kg和2.61kg。上述电子计价秤外观未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识且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该电子计价秤的有效检定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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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了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计量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该秤在放置同一标准砝码后,在按不同按键时,会显示不同的称量示值,且每次称量示值与标准值之差都大于该称量点的最大允许误差)并于2024年8月16日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LX24007419171号)。2024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定结果无异议。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从西门菜市购买并使用上述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对其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称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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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2024年10月10日,当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4〕3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最终,桂林市市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商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出厂编号为4017的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人民币1400元(壹仟肆佰元整)。

临桂金山菜市鲜活鱼行11号摊位

11月6日,桂林市市监局公布了位于临桂镇金山市场鲜活鱼行11号摊位使用违规电子秤进行市场交易的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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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桂林市市监局在暑期市场秩序大整治行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中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外表无封缄保护和强制检定合格标识,同一商品称重可以显示不同称重示值。

且每次称量示值与标准砝码值之差都大于该称量点的允许误差,涉嫌使用未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同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实:2022年10月至案发时,当事人在临桂镇金山市场鲜活鱼行11号摊位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且经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对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计量安全性不符合要求,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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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询全国12315投诉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短斤少两”的投诉举报记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亦未记录进销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桂林市市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和以欺骗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损害了百姓的“菜篮子”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诚信计量、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环境健康发展,存在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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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4〕327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强制措施,综合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端正、初次违法等因素,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最终,市监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详见《财物清单》((桂林市)市监财清〔2024〕W1号));2.罚款600元

临桂桂康商贸中心市场3#摊

11月6日,桂林市市监局公布了位于桂康商贸中心市场3#摊使用违规电子秤进行市场交易的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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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桂林市市监局在暑期市场秩序大整治行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中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外表无封缄保护和强制检定合格标识,同一商品称重可以显示不同称重示值。

且每次称量示值与标准砝码值之差都大于该称量点的允许误差,涉嫌使用未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同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实:2022年10月至案发时,当事人在临桂镇桂康商贸市场3#摊位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且经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对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计量安全性不符合要求,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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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询全国12315投诉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短斤少两”的投诉举报记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亦未记录进销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市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和以欺骗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损害了百姓的“菜篮子”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诚信计量、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环境健康发展,存在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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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市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4〕32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最后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强制措施,综合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端正、初次违法等因素,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局最终给予以下一般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详见《财物清单》((桂林市)市监财清〔2024〕W2号));2.罚款600元。

临桂区冯记海鲜行

11月6日,桂林市市监局公布了位于临桂区临桂镇机场路北侧、西二环路西侧西城市场B08、B09号冯记海鲜行使用违规电子秤进行市场交易的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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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上午,桂林市市监局执法人员按照暑期市场秩序大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在临桂区西城市场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外表无强制检定合格标识,同一商品称重可以显示不同称重示值,且每次称量示值与标准砝码值之差都大于该称量点的允许误差,涉嫌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同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7月至案发日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用于其销售的海鲜产品称重,商品依重量结算。

当事人知道该秤具有存在按不同按键时会显示不同的称量示值情况,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功能实施“短斤少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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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产品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和消费者的损失金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市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和以欺骗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损害了百姓的“菜篮子”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诚信计量、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环境健康发展,存在社会危害性

2024年10月28日,市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4〕343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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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因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被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8月30日因同性质违法行为被本局立案查处,参照有关规定拟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该秤正面有“鑫月®”“XINYUE”和“沪制00000406号”文字,除此外无其它型号、编号、制造厂商、出厂日期等信息)。

2.罚款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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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桂林市市监局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一片浮云必备LQ的人字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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