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四川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雅安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引人关注。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相互伙同或者伙同他人,猎捕“野鸡”“麂子”“野羊子”“麻雀”野生动物后食用。法院审理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三人书面保证如适用缓刑,愿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对三人不予关押也不致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示意图 图据视觉中国

据介绍,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相互伙同或者伙同他人,采用枪支、热成像仪、夜视仪、手电、猎狗、GPS等猎捕“野鸡”“麂子”“野羊子”“麻雀”野生动物后食用。

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自愿书面承诺,如适用缓刑,将自愿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汉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相互或与他人伙同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书面保证如适用缓刑,愿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不予关押也不致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

2024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环境资源案件中开展绿色矫正试点,汉源县人民法院为全省四个试点基层法院之一。本案为全省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后四川首例开展的绿色矫正工作的案例。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汉源县人民法院联合检察、司法、林业等八部门同步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案件绿色矫正(暂行)办法》,明确了绿色矫正工作流程,形成了工作合力。汉源县人民法院适用该办法,充分听取被告人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对绿色矫正的意愿,由被告人签署《绿色矫正保证书》,作为判断认罪认罚的参考因素。

同时,汉源县人民法院向汉源县司法局送达了《绿色矫正建议函》以及《绿色矫正保证书》,汉源县司法局根据《实施意见》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制定绿色矫正方案。

根据方案,汉源县人民法院联合汉源县司法局、汉源县九襄镇人民政府在汉源县九襄镇周家村“司法实践基地反向修复示范点”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治理外来入侵物种福寿螺的春季沟渠清淤活动,将“绿色矫正”与“反向修复”相结合,创新司法护绿实践。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杨珒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