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不仅执行已经作废的国家标准,而且,采购项目被投诉推翻前,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昨天,《四川政府采购网》披露了阿坝州、自贡市两起近500万元项目的投诉案例,引发业界热议!
●阿坝州松潘县
2024年9月11日,四川万锦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松潘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委托,发布《贝母种质资源圃建设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预算金额为352万元。
9月28日,成都红云鼎科技有限公司以3447560元中标该项目。
10月9日,松潘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与中标公司签署了政府采购合同,并于次日发布了合同公告。
然而,就在中标公告发布后,重庆市莱易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昕盛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先后发起投诉称,本项目磋商文件利用废止标准作为实际性要求,具有排斥限制条款,违反了《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执行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规定。
11月12日,松潘县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自贡市荣县
2024年8月15日,荣县政府采购中心发布《荣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办公设备购置项目询价公告》,预算金额为1433600元。
9月11日,成都市更新家具有限公司以1375058元中标该项目。
10月3日,荣县公安局与成都市更新家具有限公司签署了政府采购合同,并于10月9日发布了合同公告。
巧合的是,重庆市莱易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对该项目发起投诉称,该项目采购文件执行已废止的国家标准。
11月11日,荣县财政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由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相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使用已经废止的国家标准,会造成哪些影响呢?
据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由于废止的国家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采购文件中该部分的要求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这可能导致投标过程中的混乱和争议,甚至可能影响整个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特别说明】以上资料、截图均源自《四川政府采购网》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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