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暖气不热是否还需交纳暖气费(主题)
法院:考虑瑕疵程度及不良后果后酌减10%(副题)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陈文雯
每逢冬季来临,气温下降,因为暖气供热问题,一些业主与物业公司会出现矛盾,业主因为暖气不热不愿意交纳暖气费,物业因为业主不交暖气费而入不敷出,只能将业主诉至法院,这种矛盾如何调和?
案情
被告某商贸城委托原告一物业管理单位提供供热服务,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产生暖气费384415.7元,而被告以暖气不热、供暖温度不达标为由仅交纳19万元暖气费,剩余暖气费194415.7元拖欠不付。
同时,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变供暖设备,在装修过程中将铸铁暖气片改为地暖供热,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暖气费。
庭审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是否能够减免暖气费,供暖温度不达标的原因认定是确定供暖费用减免责任的基本前提,原告作为主张费用交付的一方,应就其供热服务达到供热标准、享有主张相应服务进行举证。
被告提交了其与原告工作人员沟通供热温度的微信聊天记录、商户对供暖温度低反馈意见的微信群聊天截屏,反映出被告联系原告工作人员反馈供热问题,双方在供热期间存在供热争议的情况。
原告作为主张全额交费的主体,应承担供暖温度达标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未提交涉诉供暖期间的供暖温度抽测记录,亦未提交涉诉供暖期间其供暖温度达标的其他印证证据。
通过现有证据能够确认,供热服务未能达到供热用户的使用需求,同时原告未举证证明与被告联系排查供暖不佳具体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响应用户供热服务需求的相关证据,供热单位在履行供热服务中没有尽到合乎双方预期的适当性义务,属于瑕疵履行,在考虑供热单位履行供热服务瑕疵程度以及造成的不良后果后,判决应付暖气费酌减10%。
说法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法官王雯向记者介绍,供热服务是长期而持续的过程,供热单位在履行供热服务时须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与其收费相匹配的供热服务,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供热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往往难以被依法采纳。
如单一的温度计照片,因无法显示测温时间、地点以及测温时室内的情况,并不能客观反映房屋真实的供暖状态;再比如关于供暖问题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因供暖设备设施、具体供暖位置的差异均可能导致供暖温度不同,且仅是单方陈述,有时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纳。
作为供热用户,可以着重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首先是测温单,测温单需同时具有供暖单位和业主的签字确认,能够清晰反映测温时间、测温地点、室内温度及供暖问题等,若用户向供暖单位反映供暖温度不达标,而供热单位未及时上门测温,用户应保存反映问题或通知测温的相关证据;其次是向基层组织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的材料;最后是用户自行测温的视频资料,用户自行测温时,最好用录视频的方式,同时拍摄室外天气情况、室内密封状态、时长以及一段时间内室内不同区域的持续室温。同时,供暖单位在进行供热服务时,应当在收到用户反映的问题后,及时入户处理并测温,积极回应用户的合理要求,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与用户积极沟通解决,切实整改服务中可能存在的不足,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
来源:青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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