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tdyd法学工作坊
读法学的是不是还在“崇拜”“五院四系”,应该的应该的。那么我们五院四系的大家和人才们完成的法学大作(独作)被引用量最高的是哪一篇文章呢?一起来认真看、认真读。
1.《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
本文发表于《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从立法、司法乃至整个学理 ,中国公司法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体系。但事实上 ,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产对此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或折中的授权资本制。为此 ,应对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资本缴纳、股权退出机制、公司转投资、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股份回购禁止与限制及与资产信用相配套制度的其他公司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
阅读笔记:本文放在当下的背景来读,实用性和学术性都丝毫不弱。结合新公司法出台后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再来研读本文,会有新的收获。
2.《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
本文发表于《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考察和评说国外学者观念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其最终目的不外乎在于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比较与扬弃,确立一种更加妥适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基于上述分析的结论,笔者更倾向于采信早期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在使用“企业社会责任”一语时所表达的基本意旨我们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
阅读笔记:卢老师在90年代就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了,家人们,“公司法”与“企业社会责任”放在今天都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商法研究,任重道远。
3.《重大过失理论的构建》|叶名怡|西北政法大学(发表时)
- 本文发表于《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传统大陆民法理论关于重大过失的解说既无法提供明确的认定方法,又内在地欠缺解释力。重大过失应当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但同时须在客观上制造了巨大的危险。它是一种偏主观的、行为人很大程度上可避免的过错,是一种具有较强道德可责难性的过错。它是介于故意与普通过失之间、更接近于故意的一种独立过错类型。有认识的认定应坚持"知道"与"有理由知道"两级分类,并有效运用司法推论和立法推定。危险巨大性的认定主要涉及损害可能性与损害程度两方面判断。重大过失的法律效果原则上与故意相同,但有例外。
阅读笔记:关于“重大过失”理论感兴趣的家人们,推荐阅读本文。但是对于选题来说,不太推荐。(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以诸君观点为准。)
4.《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本文发表于《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同时也存有巨大的社会风险。它或是"技术—经济"决策导致的风险,也可能是法律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带来的风险,这一社会风险具有共生性、时代性、全球性的特点。同时,智能革命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主体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诸多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凸显法律制度产品供给的缺陷。
阅读笔记:本文可以说算得上“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奠基性文章,即我们认为,进行数字法学研究必读本文,推荐大家重温复习。(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以诸君观点为准)。
5.《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
- 本文发表于《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欧洲基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美国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论,以实现个人自治,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但个人信息保护权并不是一项全面的、绝对的支配权。个人信息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而且关涉他人和整个社会利益,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传统的个人信息个人控制理论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观念下,忽视了个人信息的社会性、公共性,不仅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而且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新环境和新方式。这预示着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我国应当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以社会控制论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阅读笔记:随着时代发展、技术进步,“个人信息保护”由此引发了更多新的、具体的、个性化的问题,对于选题来说,该主题应该持续作为重点对待。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陈瑞华|北京大学
-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随着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初步成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得到进一步展开。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那种推行书面审理方式、降低证明标准和确立一审终审制的建议不仅是不可行的,而且是一种危险的制度选择。要保障被告人有效地行使辩护权,避免可能的刑事误判,还需要将现行的"值班律师"制度改造成真正的指定辩护制度,确保每个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机会,有效行使会见、阅卷和调查的权利,并与公诉方进行平等的协商和对话。与此同时,有必要确立全流程简化诉讼程序的改革思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采用跳跃中间诉讼程序和简化内部审批环节的办法,以加快刑事诉讼的流程。
阅读笔记:当然推荐阅读,请记住:研究刑诉法、刑事合规等,必读陈瑞华老师的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以诸君观点为准)。
7.《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
-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的
传统隐私权保护法主要考虑的是隐私权人与其他人(义务主体)在隐私保护与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实现等方面的利益衡量问题,尽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但国家尚未以利益主体的身份登场,立法政策倾向于对个人隐私提供"绝对"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中,尽管这组利益关系仍存在,但国家不再单纯以超然利益关系的治理者出现,它同时也是最大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者。更重要的是,信息业者作为独立的主体出现。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衡量更多的利益关系。在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一组相互关联的制度方案。
8.《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郑成良|吉林大学(发表时)
- 本文发表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现代文明区别于已往文明形态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法治原则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并成为一条不证自明的文化公理,而法律至上。权利平等与社会自治则是法治理念的核心之点。实行法治原则,意味着在处理涉法性社会争议时必须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和做出决定。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重要区别,即,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和理由优于结论。
阅读笔记:推荐给研究法理的家人。
9.《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孟勤国|武汉大学(发表时)
- 本文发表于《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
农村宅基地不得交易是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是有效维系亿万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制度,物权法必须重申禁止农村宅基地交易的现行法律政策。开禁或变相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的主张不过是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具有正当性和公平性,物权法应当在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上作出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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