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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上物品坠落致使人员伤亡、财物受损的事件屡屡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构成了重大威胁。这期节目我们将围绕这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来展开讨论,究竟这场“飞来横祸”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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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祥

HUANGZIXIANG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庭长

车辆因高空抛物受损,物业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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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因高空抛物受损,物业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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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笔

黄子祥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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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长期居住于某小区,并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然而,陈某的车辆在小区停放期间,前挡风玻璃却被空中掉落的铁块砸中而发生爆裂。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多次实地调查、查看监控仍无法查明铁块掉落的具体侵权人。于是在陈某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他将物业公司起诉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陈某汽车修理费72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

案件提到的“具体侵权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其中“侵权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绝对权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在这个案件中,“具体侵权人”可以理解为从高空抛掷铁块导致车辆受损的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具体侵权人未能确定,陈某要求物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因为物业对于陈某所遭受损失的过错比例没有达到100%,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将有违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

物业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是本案的重点。因为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承担着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体现在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上,更体现在对小区内居民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上。如果物业公司不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监控设施不完善、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高空抛物行为等,就应当为受害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事先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牌,并在事发地附近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但监控设备没有拍摄到铁块从哪里掉落,表明监控设备形同虚设,这就属于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所以物业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综上,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陈某车辆损失30%的责任,剩余70%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

陈某是受害者为什么却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首先还有一点是我们要了解的,当车主在小区停车时,也是需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的,比如选择安全的停车地点、遵守小区的停车规定等。如果车主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车辆被高空抛物砸坏,那么车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陈某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他对于车辆受损是没有过错的。只是公安机关将涉案物品也就是我们说的这个铁块,拿到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检验比对,没有比对出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再加上现场没有监控拍到直接证据,所以陈某在诉讼中就决定不追加可能导致铁块掉落的人的责任,那么剩余70%的损失,就应由陈某自行承担。

假设在后续某一天,确定具体侵权人后,陈某和物业是否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进行追偿?

若之后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是谁,陈某是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陈某要求具体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同时应当扣除物业公司已经承担责任的数额。不仅如此,在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公司也有权向其追偿。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违法行为。我们要充分地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约束自我的行为,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广西高院

来源:南宁市西乡塘法院

视频:广西高院融媒体中心

编辑:马 琳

审核:费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