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设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其中提出,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不良资产主业,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
据介绍,《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坚守不良资产主阵地,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加快不良资产出清,更好发挥金融风险“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
二是规范业务流程。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四是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比较竞争优势,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具体到拓宽不良资产收购范围,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称,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相应的风险分类监管制度也有所调整,为做好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同时,为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办法》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实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作用。
加快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也有别于国际同业。
国际上,不良资产管理机构通常作为临时危机管理工具使用,在完成政策性任务后即清算关闭或回归。我国为处置20世纪90年代经济转轨时期积累的高达数万亿元的银行不良资产,在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是东方资产、中国信达、中国华融(现为“中信金融资产”)、长城资产,预设十年存续期,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处置削减不良贷款,为其深化改革发展、提高竞争力创造了条件。我国是少有的有大型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存续的国家,且这些公司均为持牌金融机构。
“一直以来,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始终是我国金融体系风险出清的重要渠道,批量转让市场份额常年保持在80%以上,并在有力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有效阻隔实体企业风险向金融体系扩散蔓延、支持房企纾困和保交房、助力地方政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今年10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银机构监管司司长刘学生在《中国金融》上发表文章,如此评价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文章还表示,“加快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制定出台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办法等”。
如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出炉。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于2000年11月实施,已经历经24载,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首部法律法规。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实现商业化转型,其功能与业务更趋多元化,《条例》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实际和金融法制建设的新要求。
实际上,这不是有关部门第一次提出要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修订工作。早在2023年,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央行行长潘功胜就曾指出,下一步将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6部条例立法修法项目。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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