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餐饮服务行业发展迅猛成为餐饮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建设,压紧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长沙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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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长沙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管理职责
(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区县(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主体责任
(三) 在本市开展经营的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本办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诚实守信经营,确保证照合规有效、食品经营安全。
四、第三方平台及其经营行为
(四) 第三方平台在本市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应当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明确联络人员,构建食品安全协作机制,及时处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事宜。
(五) 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置与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六)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核验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际经营地址 (取餐地址)、经营有效期等信息。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经营项目、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七) 第三方平台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公示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平台上公示的证照信息规范可缩放、清晰可辨识。
(八)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实际经营地址(取餐地址)与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符等行为实施检查。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食品安全抽查监测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九)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档案,保存网店名称变更、交易记录等历史追溯信息。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身份信息、网店名称变更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 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十) 鼓励第三方平台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供有关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证照、实际经营地址、实际经营者身份信息及线上店铺信息等数据。
(十一) 鼓励第三方平台加大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消费投诉情况、食品安全抽查监测发现问题、负面舆情等指标的评估考核力度,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系统管理。
(十二)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对餐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屏蔽消费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十三) 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为送餐人员配备清洁、安全、合格的配送容器,建立消毒管理制度,督促送餐人员每日做好配送容器消毒。
(十四) 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等采取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五、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其经营行为
(十五)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餐饮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六)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建网站或者第三方平台其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时的需提前报告。
(十七)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2.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3.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4.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十八)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十九)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食品安全封签或者一次性外包装袋,对外送餐品进行规范包装,防止配送途中的交叉污染。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使用个性化食品安全封签,向消费者提供餐品溯源信息。
(二十) 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遵守下列要求:
1.送餐人员取餐应当检查餐品包装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未对餐品包装、包装不完整或者已被破坏的外卖餐品,送餐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2.配送有保温、冷藏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3.配送容器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
4.送餐人员在外送过程中,应注意食品防护、避免造成污染,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得直接落地。如在送餐过程中食品被污染,应终止外送。
(二十一)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页面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二十二)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加工场所视频信号上传至第三方平台,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六、监督管理
(二十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餐饮许可审批,遵循“一址一证”原则,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小餐饮许可,自核发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开展现场核查。同一经营地址不得核发两个以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未注销的不得在该经营地址办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二十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重点抽查、线上监测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管理、合规经营。
(二十五)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第三方平台开展线上监测,抓取证照缺失、证照失效、套证经营、“一址多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线索,将线索推送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强化线下精准治理。
(二十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对通过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线上监测等发现问题线索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飞行检查。重点加强“无堂食”外卖监管,对“无堂食”外卖在湖南省食品安全综合平台及时予以标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二十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公开监督检查过程,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消费预警。
(二十八)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可以依法通报第三方平台对其采取警示、督促改正、暂停线上服务等措施,限期整改。对于暂停线上服务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通过后,可恢复线上经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十九) 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第三方平台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三十一) 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证经营,出租出借证照,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长沙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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