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假释的撤销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确定的先减后并原则实行并罚,也就是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新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第二款是关于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即将前后两罪的判决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刑罚,扣除已执行完的刑期后,剩余刑期为仍需执行的刑期。

第三款是关于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定程序对其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其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罚。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违反的规定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中与假释监管相关的规定。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应成为撤销假释的条件。

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除本条的规定外,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也对撤销假释的条件、撤销假释的程序等作了规定,需要结合适用。此外,社区矫正法第六章专门对撤销假释等的条件、程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