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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由于对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理论上有争议。对违法建设行为,如果按照违法建设行为结束之日即建成之日起算处罚时效,那么是不是很大一部分违建因超过时效而不得处罚?是不是意味着会变相鼓励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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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于1985年建成使用,屋主柯某不能提供相应批准建设涉案房屋的手续,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根据1982年2月13日施行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3年6月4日施行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4年1月5日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从1982年2月13日起在村镇,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否则将被视为即违法。

柯某主张涉案建筑于1985年建成使用,执法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其进行处罚,存在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可见,对于非法占用土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并不因其存续时间长就认可其合法。如前所述,柯某建设涉案房屋的事实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该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给予处罚未超过追诉时效,最终驳回柯某的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如果房屋建设时未取得相应建房审批手续等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该违法行为会被认定为处于持续状态,不因其存续时间长就被认定其合法。违法建筑物的处罚时效不是按照建成之日起算,执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违法建设的行为,且违法后果严重,轻则罚款,重则拆除。因此,建设房屋时一定要完善手续后再动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