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小汽车的有出行的权利,骑摩托、电动车就不需要了?
近日,一段深圳某高校教授王勇状告交警对其“违法”处罚的案件,在网上传播的很热闹。
据了解,这件事发生于2021年3月份,距今已过去了三年多,为什么又被互联网给翻了出来?
这段长达1小时57分的庭审视频,笔者也从头到尾的看过。
应该说,感触相当深,也似乎明白了,一段旧新闻再次被这么多人所关注的原因是什么。
借用王勇教授在庭审中的一段话:
“深圳的摩托车、电动车为什么禁不住,是因为老百姓有需要。摩托车、电动车就是人民的真正需要,你有什么权利不让老百姓行驶呢!”
只因为这起案件击中了老百姓的痛点,把怎样才是真正“为你好”这个现实问题,摆在了有关部门的面前。
它拷问的不仅仅是交警“违法”管理的问题。
往大了说,它关系着3.5亿辆电动自行车(2023年数据),以及8072万辆摩托车(2022年数据)未来的生存。
毫不夸张的说,在全国上下一片“禁摩限电”的风潮里,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处境会越来越尴尬。
在这种形势下,再回头看这起案件,意义就大有不同。
“以小事而窥全貌”,昨天摩托车的遭遇,就是今天电动车面临的问题。
让人无奈,也深感无力。
既然要说这件事,那就简单对王勇教授的遭遇做一下回顾:
2021 年 3 月 30 日,深圳某学院教授王勇因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扣车罚款。
因对处理结果不服,王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违法。
在庭审中,王勇独自出庭应诉,熟练运用法律条文,以一人之力“舌战”被告方四名出庭人员。
我们节选几个王教授的主要质疑点来看一下:
1.执法过程不规范
他质疑交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从未向其出示过执法证件,且只有一名交警,属于程序违法,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规范性文件问题
他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出的《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涉嫌越权发布,应属无效规定。
3.证据问题
他认为交警提交的执法人员信息不明确,所提供的执法记录不清晰、录像视频有剪辑行为等。
整个庭审过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一点,就是双方完全不在一个层面上对话。
感觉王教授不像是在打官司,而是在给“学生”上法律实践课。
王教授引经据典,各种法律条文随手拈来,质证、辩论的各个环节,都说的有理有据。
反观被告一方,女律师发言磕磕巴巴,几乎就是在复述旁边交警的话。
如果说王勇教授的表现是“游刃有余”,那么被告只能用“强词夺理”四个字形容。
想必被告律师也很清楚,交警就是做错了,没反驳的底气,还能说出什么强硬的话来。
王教授的诉求也很简单,撤销2000元罚款,索赔785元,其中包括交通损失600元,停车费150元以及摩托车被扣押一周的折损35元。
可见,王教授跟交警“较真”的目的,并非是在无理取闹。
他是想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能顺便带动社会对禁摩问题合法性的思考就更好了。
事实证明,一切都是徒劳。
这起案件怎么判的,网上也根本搜不到,很大可能是庭外和解了。
毕竟只是一个大学老师,懂得见好就收才能明哲保身。
所以我们看到,直到今天,越来越多的城市里,不但摩托车被禁,电动自行车也步上了它的后尘。
深圳、广州、北京等一线城市率先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限行”、“禁行”的规定。
坦白说,对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摩托车、电动车加强管理,甚至加大处罚力度,老百姓都很支持。
可是,直接就不让上路行驶,是不是管的过于严厉?
尽管交通法赋予了交管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限行、禁行的权利,可它在总则中也规定了,要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
也就是说,一些车流、人流大的路段,可以搞,可是大范围甚至全城都要禁止,那就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按昨天的政策买的车合格,今天新政策说你“超标”了,上路就要扣车、罚款,合适吗?
城市管理,是关系每一个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出台与民生有关的政策,尤其需要谨慎。
一禁了之,管理上的确省了事,有没有考虑过老百姓的出行影响呢。
有网友就质疑:汽车可以随便走,摩托车电动车说禁就禁,老百姓犯了啥法,要这么对他们?
不得不承认,有相当数量的群众,仍旧以摩托车、电动车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想替代并不容易。
《山西日报》曾发表评论称:
权力如猛虎不能散养,散养必定伤人;权力如洪水不能越界,越界必成祸患。
说的很有道理,再小的权力如果脱缰,所带来的社会影响都是恶劣的。
地方政策也好,行政机关执法也好,都不能脱离“法治”的范畴任性而为,务必要慎之又慎!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路还如何走,还会不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谁都都无法预料。
一切,都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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