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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来源: 区纪委监委、马陆镇纪委

编辑:费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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