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事故千千万,但自家人撞上自家人的还真少见,而且所带来的问题还挺多的,如保险理赔就是个问题。这不,浙江杭州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李燕开着自家的一辆新车,追尾了父亲开的自己家另外一辆车。没想到,保险公司以双方为父女关系为由拒绝理赔,而且还怀疑父女自导自演“骗保”,父女怒了,直接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 院这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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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回顾

在风景如画的浙江杭州,李树生,一位颇具眼光的父亲,很早就拥有了一辆彰显身份的奥迪A6。随着岁月的流转,他的宝贝女儿李燕也逐渐长大成人,大学毕业之际,李树生满怀爱意地为女儿购置了一辆崭新的奔驰,作为她步入社会的礼物,希望这辆车能陪伴她上下班,见证她的成长与独立。考虑到女儿刚拿到驾照,驾驶技术尚待磨练,李树生未雨绸缪,为两辆车都购买了全面的保险,从交强险到车损险,再到座位险,一应俱全,只为那份“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安心。

某个阳光明媚的周末,一家人决定驱车前往郊区享受亲子时光,两辆车一前一后,满载着欢声笑语出发。李树生驾驶着奥迪在前引路,而李燕则紧随其后,驾驶着她的奔驰,小心翼翼地跟随着父亲的步伐。

然而,好景不长,刚驶离家门不远,一声突如其来的“砰”响,打破了这份宁静与和谐。李树生心中一紧,预感不祥,下车查看后,眼前的景象让他心头一沉——女儿的车不慎追尾了自己的车,两车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李燕吓得脸色苍白,双手紧握方向盘,汗水顺着脸颊滑落。然而,李树生却不以为意,想到自己为两辆车都购买了充足的保险,应该不是什么大问题,理赔就是。

不过,让人沮丧的是,这次郊游计划因此泡汤了,但好在事故发生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处理起来也相对方便。于是,一家人迅速联系了交警和保险公司,等待他们的到来。

交警很快抵达现场,经过仔细勘查,认定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李燕。李树生见状,心中虽有些无奈,但想到有保险公司作为后盾,经济损失应该不会太大,只要人没事,就当是给女儿的一次深刻教训了。然而,保险公司的反应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在详细了解了事故情况并查看了现场后,保险公司竟然拒绝了理赔申请。他们的理由听起来既荒谬又令人愤慨——因为李树生和李燕是父女关系,保险公司怀疑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保”行为,认为这样的追尾事故太过巧合,仿佛是父女俩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故意为之。

听到这样的说辞,李树生气得浑身发抖。他无法理解,自己明明为两辆车都购买了保险,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是按照正规程序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为何现在却要被扣上“骗保”的帽子?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那么两辆车的维修费用将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尤其是女儿那辆新买的奔驰,维修起来费用可不少。

李树生决定不再沉默,他毅然决然地找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要求他们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然而,理赔员的态度却异常强硬,他们拿出合同,指着其中的免责条款,声称根据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面对这份看似冰冷的合同,李树生感到无比的愤怒和失望。他大声斥责保险公司:“当初你们推销保险时,说得天花乱坠,现在出了事故,却开始推三阻四,这不赔那不赔,我上保险到底是为了什么?”然而,无论他如何据理力争,保险公司都坚持己见,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李树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咨询了专业律师,并准备了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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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以案说法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深入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这一案例中,李树生为两辆车分别购买了交强险和其他商业险,每辆车与其对应的保险合同之间都构成了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当李燕驾驶的车辆作为肇事方,对另一辆由李树生驾驶的车辆造成损害时,尽管两车的车主是同一人或同一家庭的成员,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受损车辆仍应依据其独立的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这就是所谓的“一车一保”原则,即每份保险合同对应一辆机动车。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每辆机动车在发生事故时都能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即使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之间发生事故,也应视为两个独立的保险事件进行处理,而不能因为车主之间的亲属关系而否认事故的客观性和保险赔偿的必要性。

此外,免责条款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然而,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凭车主之间的亲属关系就拒绝赔偿,显然是对免责条款的滥用和对投保人权益的侵害。法 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主李树生12万余元

03.有话要说

这起案件虽然看似简单,但却蕴含着深刻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它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那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确保自己充分了解并接受其中的内容。

要我说,不是说“谁主张、谁举证”吗?你说我骗保,那你拿出证据来嘛,不能就凭父女关系进行判断吧!

但话说回来,如果真的想骗保,又怎么判断呢?这对保险公司来说似乎也是个棘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