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市政府公布《翁源周陂礤下翁源东真养殖专业合作社“8·24”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24日,翁源县周陂镇礤下翁源东真养殖专业合作社发生一起2人在粪污存放池中死亡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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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周陂礤下翁源东真养殖专业合作社“8·24”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翁源东真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8C18;名称:翁源东真养殖合作社;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何某东。

翁源东真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周陂镇礤下村蝉峒地段,养猪规模2500头左右,有员工4人,何某栋2024年2月入职养殖场,负责养殖场的全面管理。黄某珍是临时工。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何某东,翁源东真养殖场老板。

2.何某栋,翁源东真养殖场管理人员。

3.叶某承,翁源东真养殖场工人。

4.黄某珍,翁源东真养殖场临时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情况

据调查:2024年8月24日11时许,何某栋、黄某珍清理猪舍通风机的时候,发觉旁边粪污存放池里的抽水泵有抽水不畅现象,两人便走到存放池的配电箱关闭抽水泵,挪开存放池洞口水泥盖板,使用铁梯子下到池里试图清理抽水泵边上的杂物,因吸入池内的硫化氢气体,接连中毒晕厥,倒在污水中,造成中毒窒息死亡。

8月24日12时许,养殖场外围处理猪粪便及污水工作的工人叶某承准备下班,发现养殖场粪污存放池上方的洞口水泥盖板和旁边电箱盖都被打开。叶某承向前查看,打算盖好存放池洞口的水泥盖板,发现有人倒在池中。12时16分,叶某承立即打电话给老板何某东。12时20分,何某东到场发现池里倒的是两个人,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让人来帮忙施救。12时26分,何某东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叶某承等人采用绳子套脚拉吊方式,将两人先后拉了上来,发现是何某栋、黄某珍,两人的脸都呈紫色,已没有了气息。13时许,周陂派出所和120的人员到达猪场,周陂镇卫生院医生现场诊断后,确定何某栋、黄某珍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伤亡情况

(一)事故伤亡情况

翁源县周陂镇礤下翁源东真养殖合作社“8·24”死亡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以及实际赔付情况,目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6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何某栋、黄某珍违反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在未做好安全措施情况下,擅自进入粪污存放池,吸入池内积聚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后倒在池里,导致中毒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翁源东真养殖合作社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健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不足、不清晰。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翁源周陂礤下翁源东真养殖合作社“8·24”中毒窒息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对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相关责任人员

1.何某栋、黄某珍安全意识淡薄,在粪污存放池未通风换气、未进行检测情况下,未佩戴防护用品冒险进入粪污存放池(有限空间),吸入存放池内积聚有毒有害气体倒在池里,造成窒息身亡,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2人均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何某东,翁源东真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未对工人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翁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何某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翁源东真养殖合作社,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翁源东真养殖合作社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翁源县农业农村局在对该行业的监管中履职基本到位,但对此类行业的监管还存在不细不深入,对全县的养殖行业监管还留有死角,隐患排查和整治的力度还不够。建议对翁源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约谈,责成翁源县农业农村局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检查。

3.周陂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基本到位,但没有压实企业监管的主体责任,对全镇100多家养殖户的管理监督指导力度不大。建议翁源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周陂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并通报全县。

(信息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