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曾*添享有的债权,依据广东兴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1481民初697号截至2024年9月20日权益包括:

(一)、截至2024年9月20日,曾*添、吴*玉夫妻仍欠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0000元,利息565259.8元,本息合计3535259.8元(2024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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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吴*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位于平远县大拓镇平城南路72-4号汇源商城07号(第一层)、08号(第一层),平远县大拓镇平城南路72汇源商城(第二层)(证号:粤(2021)平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601号、0003602号、0003610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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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吴*玉享有的债权,依据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1481民初700号截至2024年9月20日权益包括:

(一)、截至2024年9月20日,吴*玉、曾*添夫妻仍欠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50000元,利息763944.2元,本息合计4813944.2元(2024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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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位于平远县大拓镇平城南路72汇源商城(第三层)、(第四层)(证号:粤(2021)平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611号、0003612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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