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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对一起“斗气车”引发的多车相撞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被告人董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发生于2023年某日晚,董某与驾驶员闫某因变道争执,闫某副驾驶李某与董某互骂并互投物品。董某随后故意撞击闫某车辆,导致其失控冲破护栏,与多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四人受伤,两人构成轻微伤,车辆损失超30万元。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董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四年。董某上诉后,北京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家经过一天的工作,身体难免感到疲惫,这时如果遇到他人加塞、强行变道等不文明行为,情绪波动在所难免。然而,这正是考验我们冷静与理智的时候。无论多么愤怒,都要提醒自己控制情绪,避免冲动行事。一时的冲动,油门一踩,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不仅可能危及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层面,可能面临的处罚

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交通参与者,大家都有责任维护道路安全。驾驶机动车时,首先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影响他人正常行驶。遇到其他车辆违规时,尤其要保持冷静,不让情绪左右驾驶行为,切勿因冲动而开“斗气车”。理智对待驾驶中的冲突,是对自身和公共安全的负责。面对不合理的情况,要提醒自己克制情绪,冷静处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妥善保存行车记录仪视频和照片等证据,并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避免成为“路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