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司法社工以其专业的素养和人文关怀,在法治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不仅致力于协助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更在细微之处展现温暖与关怀,用爱心和耐心为涉案人员及其家庭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助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开启新生活。
佛山博睿驻桂城司法所社工陈嘉炜
佛山博睿驻区局社工黎晓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第十一条、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图、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以上对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定位没有明确表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第十一条,提及了“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可以释义为“包括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司法社工需要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
【矫正社会工作实践案例跟进】
一、突然失联
社区矫正对象鲁某某,女,1990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现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鲁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鲁某某于2023年3月12日告知协助监管司法社工,自己的监控手机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维修店告知因其手机型号老旧更换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取回。司法社工要求鲁某某在维修期间必须在微信每隔三小时发送一次定位及同时语音报备。2023年3月13日,鲁某某按规定发送定位及接听电话抽查,工作人员要求其2023年3月14日到司法所当面报告。2023年3月14日上午9点21分许,鲁某某未回复工作人员的定位抽查及接听电话,工作人员在微信、短信多次提醒其要立即回电却均未见回应。司法社工联系鲁某某监管人王某并要求其协助联系鲁某某,但仍未能联系上鲁某某。在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一直拨打鲁某某的私人手机,但没有接通,拨打其监控手机也未有接听。司法E通显示定位一直在桂城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社工、司法警察在2023年3月15日下午3点到鲁某某的住所上门查找,多次敲门未有人应答。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23年3月16日一早前往鲁某某所住地派出所请求当地社区民警中队协助查找,经查找,了解到鲁某某未被公安机关拘留。2023年3月16日早上10时分许工作人员连同社区民警、辅警再次到鲁某某居住住所物业管理处了解情况,了解到其小轿车车牌为鲁某某丈夫名下的轿车,现使用人为鲁某某。车场管理系统显示该车于2023年3月13日离开车场后再没有入库记录。2023年3月16日早上10时30分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及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上门查找鲁某某,依然未有应答。早上11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到鲁某某的婆婆王某某,王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查找鲁某某,如有消息将第一时间联系工作人员。当天下午16时09分社区民警中队致电工作人员,根据公安系统显示鲁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最后可查找到位置在河源卡口。
三、确认违规事实,依法给予警告
2023年3月17日上午9点04分,司法所工作人员终于联系到鲁某某,并要求其立即前往司法所当面报到。鲁某某于当天上午10点到达司法所,自述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6日失联期间均在佛山市,因为压力大导致情绪崩溃,故无视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的通知和上门找寻。鲁某某无视工作人员通知,在明知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刻意逃避监管共计三天,且无法提供居家证明。期间,鲁某某未参与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未按要求到司法所进行当面报到,司法所合议认为,鲁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屡次违纪违规,目前为止累计一次训诫,一次扣分,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现在再次刻意逃避监管,属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遂向南海区司法局提请给予警告处分,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南海区司法局经过集体合议,认为鲁某某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三十五条之(三)之规定,并于2023年10月23日对鲁某某作出了警告处分的决定。
四、开展一对一警示教育情况
2023年10月24日,司法社工安排鲁某某前往司法所领取《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由派驻民警当面对其进行宣读,并开展一对一警示教育谈话,通过播放警示教育片《不可触碰的红线》,引用其中一个个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而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真实视频案例,阐明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的惩罚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警示其要明确身份,珍惜改造机会。
【司法服务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社区矫正对象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执行地司法所应该给予训诫。第三十五条之(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警告。
在上述案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鲁某某违规行为后紧密跟进、不断劝说,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和公安、社区、物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合作和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查找、追踪和跟进,认真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而社区矫正对象鲁某某屡教不改,放任自己情绪无视法律法规规定,践踏法律红线,试图摆脱法律的约束,终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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